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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提示
2021-08-26 10:23:00  来源: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突发新冠肺炎疫情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严峻挑战,为增强企业疫情防控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检察机关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予以梳理,提出预防建议,以期为企业正常运营保驾护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行为的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意见》”)第二条第(三)项,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及两高两部《意见》第二条第(三)项,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劣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两高两部《意见》第二条第(三)项,生产、销售劣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两高两部《意见》第二条第(三)项,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两高两部《意见》第二条第(五)项,构成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2哄抬物价的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两高两部《意见》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虚假宣传的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及两高两部《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严重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

  企业可能因违反防疫期间用工和工资政策,发生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1.在疫情防控期间,更要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切实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一是严格把好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质量关,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二是不得囤积居奇,从中谋取暴利,尤其对于防疫用品、关乎基本民生用品,应当以合理价格售卖,不得哄抬物价。三是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广告宣传,不散布涨价、缺货信息或其他谣言。

  2.应严格按照规定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有毒物质等危险废物,严禁违规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等行为,自觉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3.要遵守劳资关系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二是不得裁减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三是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支付政策规定,依法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

  特别说明:此风险提示仅供企业预防化解法律风险参考使用。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