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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
2022-04-19 16:22:00  来源:扬州检察

  编者按: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是从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相关案件中精选出来的“样本”,被称为“活的法律”,被作为司法评判的“参照系”。2021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办理的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入选(检例第130号)。

  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

  在山西塌方式系列腐败案件(本文简称山西系列案件)中,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腐败案有些“特别”:他已无法站到审判席上接受法律的制裁了。2014年9月30日,在被中纪委查处后的第32天,任润厚因病死亡。任润厚本人虽因死亡而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案子未随之“烟消云散”。根据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第280条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一项“特别程序”正式启动。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2016年6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以任润厚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调查,后交由扬州市检察院审查。同年12月1日,扬州市检察院正式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精准把握法律依据破解“先天不足”

  在山西塌方式系列腐败案件(本文简称山西系列案件)中,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腐败案有些“特别”:他已无法站到审判席上接受法律的制裁了。2014年9月30日,在被中纪委查处后的第32天,任润厚因病死亡。任润厚本人虽因死亡而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案子未随之“烟消云散”。根据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第280条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一项“特别程序”正式启动。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2016年6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以任润厚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调查,后交由扬州市检察院审查。同年12月1日,扬州市检察院正式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精准把握法律依据破解“先天不足”

  这是我国第一起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进入诉讼程序的省(部)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涉案数额巨大,没有先例可循,犯罪嫌疑人缺席,且仅留下一份涉及部分案情的供述,无论是办案程序、认定数额标准、证据规格等,都是一种全新的司法实践。从2015年7月起,扬州市检察院公诉专案组提前介入案件,当时正值炎夏,专案组人员埋首书牍中,在《刑事司法指南》《刑事审判参考》以及“两高”指导性案例中查阅类似的案例素材,认真研究同类案件。他们发现,摆在面前的有一连串司法难题,首当其冲的就是:在缺少任润厚本人辩解的情况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要达到怎样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所以当时就有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没有犯罪嫌疑本人的供述,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这个质疑困扰了我们很长时间。"时任扬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的王旭说。

  为了解决这一“先天不足”,王旭等人经过一段时间深入研究法理后,提出了这样的观点: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能否在所涉犯罪的证明标准上提出“高度可能”的概念?“我们认为,排除合理怀疑不代表排除一切怀疑,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即达到了此类犯罪、此种情形的证明标准。”王旭认为,这种理念契合党和国家的反腐要求,也能满足“犯罪嫌疑人已逃匿、死亡的”实际条件下的取证可能。

  达成共识后,公诉专案组将上述意见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汇报,经过上级研究决定,最后采纳了这一观点。针对调查部门的实际取证效果,公诉专案组还通过综合比对民事诉讼相关证据规定,进一步提出:运用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违法财产认定只需要取得“优势证据”即可认定。“我们的理解是,这个案件虽然没有任润厚本人的供述,但可以通过相关证人、书证进行证据锁定,达到优势证据标准。调查部门调取了他生前所在单位的收人明细、工资证明,调查了其配偶、子女、亲友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一系列证人证言证明,现有的这些财产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应该认定在犯罪数额里的。"王旭说。而这一证据标准,最终也得到了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可。

  强化证据意识时刻瞄准“移动靶”

  调查部门对涉及该案事实的278个银行账户进行了査询、梳理,对155件物品、2300万余元人民币存款、数量不等的外币存款及310万余元现金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对160多个证人、170多个单位进行了走访、取证、复核。公诉专案组同步审查,同步提出补证建议。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吃透案情成为公诉专案组的首要目标。此时,在他们面前的难题转变为事实认定方面: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此案的涉案数额时时刻刻都在发生变动。王旭说,他们“瞄的一直都是移动靶”。

  变动的原因有二:因涉案数额巨大,因此产生的存款利息每天都在发生较大的变化,利息的数字一变,申请没收的数额也随之发生变化;而任润厚的妻子任某某又不断提出新的诉求和主张,为了保证其合法权益,针对任润厚妻子提出的每一个新的诉求,公诉专案组都要一一查明事实,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任润厚违法所得的数据究竟该怎样认定?根据相关法律,公诉专案组提出了这样的计算公式:家庭财产+家庭支出﹣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这个公式中,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越多,最后没收的钱就越少,所以利害关系人会千方百计地编出一些理由,来证明这部分财产属于其正当来源。”王旭解释道。

  事实也的确如此。由于任润厚的妻子任某某年龄较大、记忆力不好,提出的诉求名目又极其繁多,在具体涉及某一笔数据时,经常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比如,任某某曾提出,任润厚生前经常在一些大学兼职讲课,并为一些期刊撰写文章,这些讲课费和稿费等的收入,加起来有十几万,应当属于家庭的合法收人。针对她提出的每一项诉求,公诉专案组都会耐心听取全部意见;她提出的一笔数据,不管是否合理,公诉专案组都会反馈给调查人员,去寻找相应的证据进行核实。当时,调查人员从任润厚生前授课的大学和期刊社一处处调查核实后发现,实际涉及的讲课费和稿费只有4万余元,最终,这4万余元被列入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

  此外,任润厚在太原、上海等地有5处房产,这些房产究竟属于家庭财产还是家庭支出,当时也存在巨大争议。公诉专案组本着“实事求是保障案件利害关系人权利”的原则,对固定资产及其孳息逐一分类认定,得到了各方认可。“眼花缭乱,如履薄冰。”负责事实认定的公诉专案组成员、扬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员额检察官黄鸿远用了以上八个字来形容自己审查数据时的感受。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黄鸿远几乎有半年的时间泡在账目审查上,通过不停地前后比对,以及咨询调查人员,将每一笔数据落到实处。

  释法说理,突破“瓶颈”

  2016年12月1日,扬州市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任润厚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由于任润厚的家人打算自行应诉,没有聘请诉讼代理人,公诉专案组更加重视与其家人的理性沟通,并通过充分释法说理,将所涉及司法程序事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逐一明确告知,并将扣押、冻结账户、实物等300余项内容与任润厚妻女逐一核对、辨认。

  在2017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一次庭前会议时,任润厚的妻子任某某书面提出了7项诉讼请求,针对各项诉讼请求,公诉专案组逐一分析诉求来源、认定现状及常情常理,以上世纪80年代任润厚夫妇收入情况、任某某父亲赠予巨额资金的可能性等为突破口,逐项条分缕析,释法说理,经过4小时细致沟通,最终任某某放弃了各项无合理性依据的主张。“那是开庭前最险恶的一战,四个小时心与心的沟通,法理与情理的层层阐释,虽然使我们口干舌燥,筋疲力尽,但最终让我们取得了任某某的信任。”此后,任某某决定不参加庭审,全权委托其女儿处理此案。

  2017年6月21日,任润厚一案由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面对扬州市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任润厚女儿不仅主动撤减诉讼请求,还反思了其父亲违法行为的危害,并明确表示接受裁定结果不上诉。

  2017年7月2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没收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所得人民币1295万余元、港币42万余元、美元104万余元、欧元21万余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珠宝、玉石、黄金制品、字画、手表等物品135件,上缴国库。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体现了对腐败分子贪污受贿所得一追到底的决心,扬州市检察院还在司法实践中推动了法治的进步。

  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施行,其中第十七条,明确支持“高度可能”为违法所得没收标准,为同类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