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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事检察】真假玉石之争
2022-06-07 09:29:00  来源:扬州检察

  编者按:

  民事检察监督是“四大检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工作中最贴近民众、直接服务民生的窗口之一。通过履行民事检察职能,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主要职能:1、对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2、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3、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4、支持起诉。

  案情回顾

  谈某以 80000 元价格向魏某出售一方田黄石章料,魏某付押金 45000 元,出具收条“保证四天内付清余款或归还章料”。谈某书面承诺:如鉴定不是天然田黄石,双方各自退还全额押金和完整石料;如为天然田黄石,应在四天内付清余款 35000 元。2个月后,魏某以鉴定证书证实委托鉴定的石料为绿泥石,其买受玉石为假为由,要求谈某承担退款、退货等违约责任。

  谈某认为魏某现持有的石料非其所交付,拒退押金,将魏某诉至法院并请求判令魏某支付余款35000元。魏某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该玉石交易无效,判令谈某退还45000元押金及银行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买卖合同有效,魏某因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给付余款亦未归还章料,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其支付余款 35000元,并驳回其反诉请求。魏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魏某手机内保存的“寿山田黄石”图片系双方交易“寿山田黄石”的图片,其持有的“寿山田黄石”与其手机内保存的“寿山田黄石”为同一物,故魏某持有的“寿山田黄石” 为谈某出售。案涉合同有效,但谈某所售标的物实为 “绿泥石” 而非田黄石,魏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押金,又因双方未约定检验期,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魏某要求退货应当认定魏某在合理期间内提出了质量异议。故二审法院改判解除买卖合同,判令谈某退还押金45000元,驳回请求支付余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和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谈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双方已约定由魏某采取鉴定方式在玉石交付后的四天内进行检验,现魏某逾期检验后提出质量异议,生效判决认定其不承担逾期检验责任存在法律适用错误,而且该判决仅凭魏某提供的手机照片认定魏某所返还玉石为谈某交付,且未能证实图物一致,属事实认定错误。该案经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依法改判。

  以案释法

  买卖合同纠纷为常见民事争议。检验期制度是我国合同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准确适用该制度是合理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础。民事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民事检察监督的主体和重点,对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可进行调查核实,精准监督。

  (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