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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事检察】被追回的执行财产
2022-08-12 10:59:00  来源:新华日报

  编者按

  人民检察院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民事行政执行监督的对象包括受理、执行管辖权的移转以及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错误情形、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及执行活动的监督以当事人穷尽法院救济途径为前提。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22日,某区法院就某资源利用公司与某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某机械厂应分期向某资源利用公司支付货款195375.4元,某机械厂据此申请执行。执行期间,某机械厂称其资产和设备于2019年7月2日整体转让给案外某科技公司,并提供了资产评估报告、银行凭证、《资产转让合同》等。经财产调查,某区法院扣划某机械厂银行账户资金23821元后,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某机械厂负责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后,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5月15日,某资源利用公司认为某机械厂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某区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法;且法院在收到申请人《关于追加李某某为被执行人申请书》后未予审查的行为违法,遂向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区检察院经调查查明:某科技公司与某机械厂主营业务相同,住所地相同,二者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变动频繁且存在关联关系。2019年6月前后,某机械厂的投资人经历了由李某某、徐某某、复归李某某的变更,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由李某某变更为汪某某,又变更为杭某某。关联案件卷宗材料显示,由某资源利用公司提供的入库单上有杭某某签字,又有“王某”(某科技公司股东)作为经手人,且某机械厂在转移全部资产的前后涉及多起行政处罚(罚款)或诉讼案件。某机械厂提供的2019年6月6日——21日的7张共计3765000元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7笔款项均在一个小时内完成了由汪某某汇出,到案外科技公司再到某机械厂、李某某、杭某某的个人账号,最后又回到汪某某的账户内的资金流转,款项并未发生实质转移。

  某区检察院认为,上述款项流转可证实存在某机械厂与案外科技公司之间相互配合,伪造转让的事实。李某某称其因欠某科技公司欠款,故将资产、设备等全部转让给某科技公司系虚假陈述。

  某区检察院建议某区法院:加大对本案的执行力度,依法处理某机械厂及其负责人李某某虚假报告财产行为;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某区法院函复采纳检察建议,表示已恢复本案执行;追加李某某为被执行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机械厂和李某某的银行存款197060.4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某科技公司两台机器设备,责令其在一个月内执行完毕。

  以案释法

  检察机关发现被执行人在诉讼前虚假恶意转移财产,造成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的,检察机关可全面调查核实,查明案件执行和资产虚假转移情况,建议法院强化执行,规范执行程序,并协同打击以虚假买卖规避执行的不法行为。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