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苏民行检察典型案例发布
2017-11-30 10:01: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1、扬州市检察机关对顾勤、刘平等人与扬州市广陵区广济医院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2015年9月16日,相关合法债权人陆续向扬州市检察机关及市政法委等举报该系列调解案涉嫌虚假诉讼。经查,2014年,扬州市广陵区广济医院因资不抵债被多个债权人起诉至法院,累计申报执行债权2亿余元,法院评估拍卖资产价值为6000余万元。医院股东陈晓林和陈晓晴为达到参与医院资产拍卖款分配的目的,伪造、变造借条、凭证等证据材料,授意顾勤、刘平等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起诉医院还款,涉嫌虚假诉讼金额达6000余万元。双方当事人配合完成调解程序,骗取扬州市中级法院民事调解书4份,进而申请执行。

  扬州市检察机关依职权受理该案后经调查核实,发现多起以医院为被告的关联虚假诉讼案件,经审查共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及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各4件,其中再审判决已经生效的3起案件,法院均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另外1起案件因当事人上诉,目前尚处于二审审理阶段;4件执行检察建议均获得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还向公安机关移送陈晓林等人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刑事立案8人,其中陈晓林、陈晓晴涉嫌诈骗罪,阮东波(广济医院会计)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已经由广陵检察院向广陵法院提起刑事公诉。

  2、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对乔金芳等29人与海安县邓庄砖瓦厂虚假诉讼案、执行监督案 

  2016年3月,群众向海安县检察院反映海安县邓庄砖瓦厂合伙事务执行人凌晓春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问题。海安县检察院调查后发现,两个月前,凌晓春为减少其他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的受偿数额,在安排人员制作工资表的过程中,通过虚构工人名册,虚增所欠工人的劳动报酬数额、将外部往来欠款混入劳动报酬等方法,扩大海安县邓庄砖瓦厂欠发工人劳动报酬的范围和金额,将工资表交由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以邓庄砖瓦厂拖欠工人工资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参与执行分配。

  2016年5月,海安县检察院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执701号执行案件中的虚假部分,裁定不予执行;建议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海劳人仲〔2016〕第32号仲裁调解书中虚假的部分;就涉及虚假诉讼的6份民事判决书,向海安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将凌晓春涉嫌虚假诉讼的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16年5月30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对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人仲〔2016〕第32号仲裁调解书不予执行。6月3日,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对原先申请中的虚假部分不予受理。8月9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汤美芳等人的系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予以再审。11月8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6份民事判决全部改变了原先的判决。凌晓春被海安县公安局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

  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对以朱晓军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监督案 

  2015年下半年,孙萍等申请执行人陆续向检察机关反映,被执行人朱晓军有恶意签订虚假长期租赁合同阻碍法院执行的行为。经查:朱晓军共在法院有十余起执行案件,其有一套住房被法院查封。朱晓军等人于2011年至2013年3、4月间经预谋后,虚构由南京某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向朱晓军承租上述房屋的租赁合同以及付款协议等文件并将上述文件送至法院,妨害了法院对朱晓军为被告的系列案件的执行,导致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常熟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一方面,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犯罪线索,并加强和公安机关协调配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朱晓军等人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对11起执行案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涉案房屋重新拍卖,后法院一拍即以高价成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4、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对“8·26环境污染事故”316户农户支持起诉案 

   

  2015年8月26日,驾驶员杨某某在采取紧急避让措施过程中车辆侧翻,所载危化品氯磺酸泄漏,造成扬中市八桥镇辖区内238省道沿线约150米路段及附近的环境污染,导致路面、绿化带、交通设施及附近316户农户的不锈钢门窗、农作物、养殖的蜜蜂等多种财产损失。同日,扬中市环境保护局启动应急处置,将此次事故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即泄漏的氯磺酸、为吸附泄漏的氯磺酸使用黄沙、粉煤灰、受污染土壤共计220吨固体废物,转运并堆放在江苏康祥集团有限公司围墙外侧堆场。

  扬中市检察院介入该案后,一方面向扬中市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后扬中市环保局于2016年5月25日垫资77万余元,委托镇江市新区固废处置中心将堆放的固废处置完毕;另一方面支持316户受损农户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1月23日调解结案。目前,316户受损农户已全部赔偿到位。

  5、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文秀等214人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 

  刘文秀等214人因与扬州锦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处(以下简称锦钢公司)、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清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向广陵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经查,锦钢公司承接了沾化县脱硫安装工程,后拖欠工人刘文秀等214人工资,其中刘文秀2万元。2015年9月13日,至清公司向讨薪的农民工书面承诺,由其公司代为支付,但一直未予支付。2016年2月6日,锦钢公司向农民工出具欠条,累计欠薪214人3244298元,其中拖欠刘文秀2万元。

  广陵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基于刘文秀等214人与锦钢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以及至清公司出具的《书面承诺》等证据,锦钢公司与至清公司应支付所欠刘文秀等214人的劳动报酬。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并向广陵区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书。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6、泰州“长江非法采砂”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6年,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泰兴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长江沿线非法采砂情况严重,而水利部门未及时履行职责致使长江河道砂石资源遭受巨大损失,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据此,泰州市检察院部署泰州市沿长江地区各基层检察院深入开展了“长江非法采砂”专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活动,相关检察院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泰兴市水务局执行对张某某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的行政处罚;督促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依法查处某水利工程公司非法采砂行为,依法追缴罚款。但截至2016年12月,上述违法纠正行为未有实质进展。

  2016年12月21日,泰兴市检察院向泰州市高新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6件,请求确认泰兴市水务局未执行对张某某等3人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非法采砂机具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依法履行职责;判令撤销其对张某某等3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当天的违法所得部分,根据查明的事实重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判决,支持了上述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16日,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针对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的违法行为向泰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请求:确认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不及时查处非法采砂的行为违法,并判令继续履行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法院于2017年5月30日作出行政判决,责令高港区水利局于判决生效两个月内处理上述非法采砂行为。

  2017年6月14日,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针对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的违法行为向泰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7.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对于宗玉滥伐林木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6年9月17日,赣榆区林业局执法大队在当地城西镇仙河村朱稽河南岸林地里当场查获一起无证砍伐林木案,于宗玉三天前在同一地点无证砍伐已经被执法大队制止过,其两次共采伐杨树242株,折合立木蓄积46.5808 立方米。2017年6月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将案件移送连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此案后,认为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其破坏林木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予以追究,遂对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连云区检察院根据于宗玉侵权事实和委托林业部门出具的生态损害评估报告和生态修复意见,提出了判令于宗玉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5455.24元或栽植2000株3年以上黑松苗并保证成活的诉讼请求。经层报省、市检察院批准同意,9月1日,连云区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该案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后我省原非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起诉的首例公益诉讼案。

  8.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对浩宇建材厂系列行政检察监督案 

  2016年初,昆山市凤凰村村民反复信访,村里有块地被炉渣堆积,不仅无法耕种,而且异味难闻,更有塌方危险。村民们多次向环保、城管等部门投诉、向巴城镇人民政府反映,后控告至检察院。

  经查:2008年8月,昆山市浩宇建材厂(以下简称“浩宇建材厂”)与昆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厂签订10年收购炉渣合同,从事制砖生产销售。浩宇建材厂持续接收日供炉渣超过400吨,进行清洗后回收重金属,炉渣任意堆放,清洗水直排污染环境,新进炉渣源源不断,非法占用农田地和建设用地58.5亩,炉渣堆放高度超过15米。

  2016年7月中旬,昆山市检察院向昆山市委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发出了《关于对昆山市浩宇建材厂进行综合整治的检察建议及督促行政执法的法律分析意见》,并同步跟进检察官约谈,相继发出4份督促履职类《检察建议书》,督促环保、城管等部门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收到检察建议后,国土、环保部门分别对浩宇建材厂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完成复垦复种、降低炉渣堆放高度、停止侵害等;市场监督部门查封了不合格制品;城管部门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监管,督促该厂改进了焚烧工艺,提升了炉渣质量;巴城镇政府督促该厂完成清理处置工作。经多方努力,该厂15万吨炉渣“黑山”清理干净,成功收回集体土地50余亩,实现了该地区资源的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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