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丁同清受贿案
2017-12-15 12:43: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丁同清,男,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泰安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

  2013年至2016年期间,丁同清在担任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泰安镇副镇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泰安镇相关船厂拆迁等职务便利,为王华军、谈国华、李正亮、凌高明、潘乐军等多人提供帮助,并分多次收受上述人员所送人民币29.5万元。 

  本案由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发现并办理,20161013日,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丁同清以受贿罪立案侦查,20161014日,犯罪嫌疑人丁同清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20161027日经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对其执行逮捕,20161227日本案移送审查起诉。201797日,丁同清因犯受贿罪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对其退出的人民币24.5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二、推荐理由 

  1、征地拆迁领域是事关民生、民利的重点领域,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不仅损害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和农户的利益,而且也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泰安镇作为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的核心区域,泰安镇的稳定发展对江广融合的快速稳定推进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查办泰安镇相关领导干部在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不仅履行了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能,同时将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所发现的一些廉政风险反馈给当地政府,预防新的职务犯罪发生,为生态科技新城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在丁同清案件进行初查之前,案件承办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拟定计划和预案,并多次召开部门内部会议进行讨论和修正。各项初查、侦查活动,由承办人按照相应计划统筹安排部署,当遇有变化或者新情况时,及时对计划和预案进行修改,并向局长、分管检察长汇报审定。例如本案涉及多个行贿人,先找那个行贿人以及通过何种方式来找都有明确实施计划,保证案件有序快速推进。在院领导统筹部署下,本案从立案到侦查终结仅用两个多月时间就全部完成。 

  3、在查办丁同清受贿案过程中,广陵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始终坚持以“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指导审讯,尊重其人格尊严,保证其人身权利,同时不卑不亢,通过环环相扣的客观证据和强大的政策情感攻心策略,使得犯罪嫌疑人丁同清对其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充分保证其前后供述的稳定一致,为后续的诉讼环节做好有力铺垫,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4、广陵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在查办丁同清受贿系列案件过程中,不仅着眼于案件本身,在办案的同时深挖线索,又查处泰安镇原副镇长高大钟受贿案、泰安镇夏桥村党总支副书记夏庆宝受贿案等案件,一系列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办,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得到了人民大众的一致好评,充分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及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典型意义 

  随着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城镇郊区和农村大力土地被征用,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数量、范围、广度和深度都在不断扩大,征地、拆迁成为地方政府的一项纷繁复杂的重要工作。 目前,征地拆迁工作不断深入,拆迁“微腐败”现象不断,“小官大贪”现象也屡见不鲜,征地拆迁领域已成为职务犯罪领域的“高发区”,此领域的职务犯罪不仅造成了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流失,更因其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查处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使命,通过此类案件的查处,可有效震慑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实现警钟长鸣,同时亦可提高依法征拆的自觉性,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