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江都一男子抢劫后逃亡25年被抓
2017-12-25 16:33:00  来源:扬州晚报

  25年前, 

  5名劫匪来到江都郭村镇,持菜刀、电棍闯入老顾家,劫走3900元,户主朋友前来相助时被砍伤。

  案发后,4人落网,还有一人“人间蒸发”……

  直到今年 

回放
 

 

  

   1992年11月25日晚上6点多,老顾一家三口和岳母、朋友,正在家一起吃饭,席间,朋友出去方便,不一会儿,突然闯进来4个陌生男子,其中,一个高个子,一手拿着菜刀,一手拎着电棍;一个矮个子,手里拎着一把菜刀;另外两人中等身高,一人持一把菜刀,另一人拿着一根电棍。

   一进门,“高个男”就命令老顾交出钱。“我没有钱。”老顾话音未落。“矮个男”就上前,用刀背朝老顾头上拍了两下,并踢了他两脚,催他赶紧给钱。这时,“高个男”走到老顾儿子小顾(化名)面前,一手夹住小顾,威胁老顾,“要钱还是要命?”

   这下,老顾怕了,赶紧跑到房间去找钱。见状,“高个男”放开小顾,和“矮个男”一起跟了进去。这时,外出的朋友回来,刚一进屋,就被两个中等身高的男子推搡至墙边威胁不许喊叫、后被对方殴打。当晚,“高个男”等人在房间内劫得3900元后,逃离潘家。 

   见这伙人离开,惊魂未定的老顾赶紧跑出门呼救。此时,不远处的老顾弟弟家,弟弟正在和泰州的朋友帅先生一起吃饭。听到老顾的呼救声后,帅先生和老顾的弟弟立即跑出去。途中,帅先生和这伙人迎面相逢,遂冲过去抓住为首的“矮个男”,对方为逃跑,挥刀砍向帅先生右胸口,后两人扭打在一起,其间,对方向帅先生砍了数刀后逃跑。

     落网 

 

 

  

5老乡“北漂”落魄,没钱过年,合伙来扬抢劫。

   案发当晚,江都警方接到报案后,随即展开侦查。很快,其中4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抓。经辨认,落网的4人中,有3人是闯入潘家作案的男子,其中,“高个男”名叫陈某松,“矮个男”名叫金某,一名中等身高的男子名叫陈某才;另一名落网男子是在外等候他们的同伙,名叫潘某;在逃并殴打老顾朋友的另一名中等身高男子名叫吕某。

   金某等4人落网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交代,他们都是安徽无为县人。其中,吕某和潘某在北京合伙开饭店,金某等3人在北京打工。因为都是老乡,且经常光顾吕某和潘某的饭馆,5人成了朋友。 

   案发前一段时间,吕某和潘某饭店生意惨淡,金某等3人也经济紧张,入不敷出。眼看离回家过年的日子越来越近,5人腰包却越来越瘪,不禁犯了愁,在琢磨挣钱的路子时,潘某想到了老顾。

   原来,老顾的生意合伙人老李(化名)和潘某是老乡。1988年,老李曾带着潘某到老顾家玩了两三天。在此过程中,潘某发现,老顾家经济条件不错,经常有两三千元的现金放在家里,而且老顾为人比较老实,胆子比较小。因此,他便提议对老顾下手。一听能弄到钱,其他4人也同意了。

   案发当天,金某等5人从北京辗转来到江都。为作案方便,他们从北京携带了两根电棍,途经南京时购买了3把菜刀。当晚,金某等4人在潘某的带领下,持菜刀、电棍来到老顾家附近。防止被认出,潘某躲在老顾家门外蹲守,其他4人进入潘家作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并发还给了老顾。

   1993年12月,金某等4人均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其中,陈某松、金某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才、潘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审判
 

 

  

   金某等4人获刑后,江都警方继续对吕某展开侦查,并多次赶赴安徽无为县对吕某亲属做动员工作,但每次都无功而返,吕某仿佛“人间蒸发”。直至今年4月12日,江都警方接到相关线索,得知吕某将回安徽老家翻建房屋,决定对其展开抓捕行动。同月26日中午12时许,江都警方在安徽无为县警方的配合下,在吕某老家将其抓获。

  经查,吕某今年50岁,落网时已是北京一家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老板。归案后,吕某交代,当年,在听说潘某等人说到老顾家能抢到钱后,他脑子一热,就跟着去了。案发当晚,他逃到老顾家附近的桑树林,其间,曾听到民警搜查的声音,侥幸躲到下半夜后,他徒步走到泰州,后坐车回到无为县老家,短暂停留后,便逃往北京。

  在潜逃期间,吕某不敢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也不敢回老家,每天过得提心吊胆,直到2014年,吕某感觉风声已过,才敢偷偷回老家。在此期间,他靠着埋头苦干,渐渐在北京站稳了脚跟,但当年犯下的案子一直是他的噩梦,因害怕暴露,他只好用女儿的名字注册公司、买房,直至被抓时,身家已有数百万。 

    归案后,吕某补偿被害人老顾共计3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经江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江都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逃亡了25年后,吕某等来了这场迟来的审判。

  法庭上,吕某对于自己年轻时犯下的案懊悔不已,“我对不起被害人,当年我太年轻了,家里上有老下有小,经济压力太大,一时犯浑,做了这样的事,现在我改过自新,希望法院能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同时鉴于涉案赃款被追回,吕某归案后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取得对方谅解等情节,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相关法律
被采取强制措施仍潜逃的
不管逃多久,都要被追究刑责

   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明确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本案中,吕某潜逃25年落网,按照上述规定,已超过最高追诉时效——20年既然如此,为何仍对其进行追诉呢? 

  对此,本案的承办检察官解释,本案发生在1992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问题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就意味着,根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必须具备“强制措施”和“逃避侦查”两大条件,才能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承办检察官解释,公安机关提供的对吕某的拘留证存根、在逃人员名单、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对吕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且每年都将吕某列为追逃对象,对其进行持续追逃,但因吕某常年在外,一直未能抓获。因此,吕某具备被采取“强制措施”和“逃避侦查”两大条件,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正所谓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但凡为非作歹, 

  终究逃不过法律的严惩…… 

潜逃25年,变成老板,回老家被抓,获刑11年。
   老顾(化名)今年63岁,家住江都郭村镇。大约30年前,老顾像镇里其他人一样,与人合伙做锡箔生意,渐渐攒下了一些积蓄。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