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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自由?要看是否合法!
2018-04-03 09:49:00  来源:新华网

【案情介绍】

  袁某与黄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原有业务往来,袁某向该公司订购货物。在业务往来过程中,袁某认为该公司提供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故未将该批货物的货款进行结算,也未将货物退还给该公司。2016年6月3日,黄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送“诚信黑名单最可恶的二个人大家记住了”文章,内容涉及袁某拖欠他公司货款等。同日,黄某将上述文章发送至精英交流QQ群,并和袁某在QQ群中发生争执,黄某先后发布了“还记得你的鬼脸吧,我就等着你去上诉“、“真不是人”、“我见过不要脸的人,还真没见过像你这号更不要脸的人”等信息;之后,黄某还在其QQ空间发表了上述文章。气愤的袁某就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黄某及其公司停止侵害其名誉权、赔礼道歉等。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黄某及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黄某及该公司停止对袁某的名誉侵害,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黄某名下的QQ号中的精英交流QQ群和微信朋友圈上向袁某进行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一家全国性网站上公布判决书,刊登费用由黄某及其公司负担。

  后黄某及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结案。

  【裁判说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以其公司的名义在自己个人的QQ空间、QQ群以及微信朋友圈中发表“诚信黑名单最可恶的二个人大家记住了”的文章,并在QQ群中数次发表针对袁某的言论,其间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袁某的人格。虽然黄某辩称其采取上述行为系因为袁某确恶意拖欠其货款,文章内容属实,袁某对于结欠货款事实也予以认可但主张系存在质量问题所致,但黄某与袁某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本系双方私下纠纷事宜,既可通过私人沟通协调处理,亦可通过诉讼等公权途径予以救济。但黄某以公司名义在网络上发表上述文章及侮辱言语等意图降低袁某的名誉,明显逾越了其自身享有的合法私权界限,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袁某的公正评价,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应该对袁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法官评析】

  在中国,互联网在短短十余年的时间里发展迅速,网民人数位居世界第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人们沟通交流、施展才华提供了广阔空间。网络言论自由犹如一把双刃剑,它在畅通民意、遏制腐败、维护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不便。由于每个人的道德水准、法律意识及文化修养等存在较大差异,一些人通常利用网络平台发泄私愤,各类谩骂、攻击、侮辱性的语言充斥其中,甚至捏造事实、肆意诽谤,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方式已经不仅仅限于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还包括很多网络形式,比如QQ、微信、微博等。这些网络平台的信息量相当大,如果在网络平台随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的影响往往比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还要严重。提醒广大网民,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须恪守法律的边界,不可任性为之,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且对他人产生的任何侵害,都需要依法承担责任。(唐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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