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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盖公章的公文是否具有效力?
2018-04-03 09:49:00  来源:新华网

  【案情介绍】

  2016年9月,原告孔某某向被告江阴某行政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相关资料并提供复印件。被告于同年10月22日作出书面答复(该答复未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提供了部分资料复印件。原告以被告未全面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向江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被告于2016年10月22日向原告作出的信息公开书面答复无效,责令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针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裁判说理】

  江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才能为相对人所知晓,这种载体就是行政行为的形式。法律从严格执法和保护相对人的角度出发,往往对行政行为的形式作出严格的规定,如果行政行为不具备法定形式,则构成违法。

  本案中,被告针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作出的书面答复属于行政机关公文范畴,应当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即只有加盖被告印章才具有法律效力。而该书面答复并未加盖印章,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答复的法定形式要件,应当认为被告作出的答复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系无效行政行为。尽管在审理期间,被告举证时补充提供了部分与孔某某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有关的资料复印件,但上述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的答复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且原告认为补充提供的信息并不全面、仍有部分未予公开。

  【法官评析】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程序、职权、形式均要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才能为相对人所知晓,这种载体就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从规范执法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往往对行政行为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如果行政行为不具备法定形式,则构成违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第(十三)项规定,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法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该案中被告针对原告孔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告知书,不属于公文中可以不加盖机关印章的例外情形。因此,被告出具的告知书没有加盖印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属于行政主体方面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被认定为无效行政行为,因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因此法院判令被告针对原告履职申请作出答复。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之一,行政机关不仅要在法律赋予职权范围内依法行政,也要遵循程序合法性、正当性的要求,避免因本案中行政主体出具的公文不加盖公章而被确认无效的“低级错误”发生。(黄剑)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