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至单位处乘坐公交车,在张某尚未站稳情况下公家车启动导致张某摔倒。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人身损失费用。 审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交公司赔偿张某损失50000元,此案圆满解除。 裁判说理 本案审理中,张某及公交公司对于张某受伤原因及受伤事实均无异议,经法院委托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对于张某人身损失金额及本案事故责任双方达成一致,张某年龄较大不再主张误工费,公交公司承担本案其他损失的全部责任。 法官评析 公交公司需保障乘客安全,其过错行为导致乘客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摔倒的主要原因系公交公司未在乘客安全坐下的情况下即启动车辆。考虑到张某年龄较大,公交公司更应注意老年人乘车安全,张某未有过错,对于张某的损失,公交公司应担承担全部责任。(沈洪兴 承宇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