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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抚养则不赡养?
2018-07-11 10:52:00  来源:检察日报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千年以来都不断传颂和累积着孝敬赡养父母的文化基因。在《诗经》中记载“哀哀父母,生我劬劳”“欲报之德,昊天罔极”,成语中常见的“羊羔跪乳、乌鸦反哺”,这些典籍、诗句和俗语都在告诉我们一句话——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一件不能违反的人伦底线。

  令人深思的是,即使在传统文化中,赡养父母也是一个有条件的习俗或伦理准则,那就是子女应该赡养父母这件事情总是和父母对子女的辛苦抚养联系在一起。既然如此,是否就可以反过来认为,没有辛苦抚养子女的父母是不是就不应该得到子女的赡养呢?这个问题似乎不太好回答,因此我们不得不去追问赡养和抚养之间到底是否有决定关系。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两种现象。一种就是父母含辛茹苦抚养子女,甚至十分溺爱,可是年老之后却被扫地出门,流落街头。人们会谴责这种不孝子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还有一种社会现象,比如最近某个知名女性的父亲在媒体上指责女儿不尽赡养义务,而原因就是这个父亲当年也没尽抚养义务。按照我们前面的逻辑,是否可以允许子女不赡养这种“不尽职”的父母呢?法律规定,在特定的例外情况之外,无论父母是否尽抚养义务,子女都要承担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的基础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并没有那么“天经地义”般明确。有一种观点认为,子女不需要在法律上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因为生育子女是夫妻自愿的选择,而子女并没有选择权,因此让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是不公平的。在这个逻辑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也仅限于到18岁成年。这个观点放在我们国家,估计会被很多人喷死。

  另外一个观点认为,老人晚年生活的救助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共同承担,而不是子女的义务和责任,所以不需要让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现在福利国家也在物质层面开始承担起这部分责任,比如退休金和养老保险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对于子女而言,更多的是要子女承担对父母的精神关怀。这两种理由都没有将抚养和赡养绑定在一起,没有因为子女不存在赡养义务就可以让父母不承担抚养义务。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子女的赡养义务和父母的抚养义务之间密不可分。费孝通先生根据我国的社会现状提出一种“抚养”与“赡养”的代际互惠模式,这种模式认为,抚养与赡养之间构成因果联系。根据这个模式,我们在社会中看到的第二种现象就有了明确的回答,当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时候,子女也就不会承担赡养义务。这种解释似乎也符合我们朴素的公平观。

  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走了第三条路,将抚养与赡养之间分离,并更为注重赡养义务。有学者提出父母抚养子女以及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都是法定的,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权关系而产生,没有条件,而且必须履行。如此说来,设定为法定义务的根据显然不是费孝通先生的代际互惠模式,可能是根据纯粹的血缘关系和亲情基础。当然,法律并非没有为赡养义务的承担设定条件,但是显得过于粗糙。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父母对子女的遗弃、性侵等,都没有作出特殊规定。而且在单亲家庭增多的社会背景下,无限制地拔高赡养义务,并不符合法律的基本价值观。

  (作者侯学宾系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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