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对刷单行为说“不”
2018-07-18 10:59:00  来源:法制网

  核心提示:据《法制日报》7月17日报道,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淘宝诉“刷手”李某案作出判决,认定李某在淘宝的交易中,有24笔交易属刷单行为,违反了淘宝规则,构成违约,支持了淘宝索赔1元的请求。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刷手”案。

  消除刷单重在惩治“刷手”

  张智全

  为一己蝇头小利,李某甘当不良商家的帮凶,以虚拟购物方式为商品刷出好评信用指数,诱导消费者购买不良商家的商品。李某的这种行为既不道德,也涉嫌违法,被法院判决败诉,纯属咎由自取。尽管法院只判决了被告李某承担区区1元的赔偿,其赔偿金额小之又小,但在笔者看来,此案仍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给那些热衷蝇头小利而不顾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的“刷手”套牢司法惩戒的紧箍咒。

  众所周知,商品的好评信用指数对消费者购物意向有很强的引导作用,容不得半点虚假。“刷手”以刷单手段虚构出来的好评信用指数,不仅会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正确评判,损害电商平台的利益,而且也破坏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网购秩序,必然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大行其道,进而对提振消费能力、释放消费需求正能量的全面释放产生阻碍。特别是“刷手”的刷单行为往往是以消费者的身份现身说法,更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对消费者的误导危害更大。因此,在刷单屡禁不止的现实语境下,司法果断地对刷单说“不”,实乃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构建良好网购秩序的题中之义。

  进一步来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求所有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必须诚信守法。从某种角度看,刷单行为是对消费者的欺诈,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而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更是对情节严重的刷单行为规定了200万元罚款的最高处罚。可见,即使“刷手”造成的危害再小,也无一例外地逾越了法律底线,都应依法受到严惩。法院对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刷手”案作出被告赔偿1元的判决,意义正在于此。

  此外,对于“刷手”的依法处理,比只惩治雇请“刷手”的不良商家更具有标本兼治的作用。换句话说,消除刷单关键在惩治“刷手”。“刷单”行为之所以肆意蔓延,在一定程度上说,与司法对“刷手”的惩治没有常态化相关。故此,若要有效围剿刷单行为,必须依法严惩“刷手”。从这个角度看,这起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刷手”案的公开宣判,不仅开启了司法惩处“刷手”的先例,而且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司法处理提供了借鉴样本,将激励更多饱受“刷手”之苦的商家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遏制刷单行为离不开司法对“刷手”的依法惩处,特别是只有通过具体典型案例的裁判,形成引领依法惩治“刷手”的风向标后,那些对法律高压线置若罔闻的“刷手”,才会在司法的高压下老老实实。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刷手”案虽小,但其警示意义巨大,必将对遏制“刷单”行为起到“一子落,全盘活”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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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应严惩组织者

  违约违法案件对当事人和其他人起到的教育作用有多大,主要取决于索赔额或者处罚结果。一般来说,合理的索赔额越高,警示教育作用越大;反之,索赔额越小,教育作用也越小。可能在李某和其他“刷手”看来,刷单后果不严重,即使被起诉也只赔偿1元而已。

  此案作为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刷手”案,如果不提出合理的索赔额,或许会有负面的示范效果和教育作用,从某种意义来说可能在纵容“刷手”刷单。

  众所周知,违约违法现象常见的主要原因是,违约者所付出的代价小于违约所得,所以,违约者既会忽视规则,又轻视法律。

  淘宝起诉“刷手”依据的是淘宝服务协议,而不是国家法律,这可能影响淘宝索赔。从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看,似乎只明确经营者、组织者涉及“虚假交易”的处罚措施,遗漏了“刷手”。

  当然,在刷单炒信现象中,起重要决定作用的是商家和刷单组织者。因此,也应严惩刷单组织者,对于组织李某刷单的组织者,李某刷单涉及的商家,有关方面如何进行处罚,同样值得关注。只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严厉处罚涉及刷单的商家和组织者,才能少一些像李某这样的“刷手”。(北京 丰收)

  还须打好证据牌

  电子商务法审议稿与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不约而同地将“刷单”定性为违法行为,后者更是对其施以高额罚款与吊销营业执照的重罚。“刷单”危害性应引起足够重视,除了要对其下狠手、用猛药外,也应在今后监管执法过程中注重证据固化。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是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所有诉讼活动其实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展开。而“刷单”行为的虚拟性决定了司法机关在采信证据时应坚持审慎原则。司法实践也表明,无论是追究卖家刑事责任,还是教育警示消费者诚信消费,都要用证据说话。

  首先,“刷单”证据真实合法。证据物质的合法性、完整性与真实性是决定其能否成为证据的关键。相较于传统证据的物理固化属性,这类证据则表现形式多样、易变且依附性强,也对运行与储存的电子设备、系统环境提出更高要求。这类证据生成正常与否是定其真实性的关键,而依附属性决定了储存环境安全与否,也是影响其真实性的重要因素。所以司法机关在采集证据时要处理好证据规则的共性与个性问题。

  其次,“刷单”证据采信程序正当。一方面,司法机关收集证据要严格按照法定方式与流程操作。由于“刷单”证据属性决定了其在生成、存储、传输等流程节点易遭破坏更改,所以法院采信这类证据要审查其是否存在剪裁、拼揍、伪造、篡改等情形。另一方面,调查取证主体正当合法。在收集这类证据时,必须由侦查机关专业人员进行,且要保证专业侦查人员与案件不存在利害关系。

  监管部门、平台及消费者个人都要以技术、法律及责任心来守护依法经营、诚信消费及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捍卫互联网经济的碧海蓝天。特别是在“数据多跑腿,诉讼不跑路”的互联网时代,相关部门、网络平台及消费者要增强证据固化意识。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管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不管对其“刷单”行为如何狡辩,其结果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是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浙江 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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