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至今,弃婴现象在中国一直存在。为什么父母会遗弃自己的孩子?孩子可以像扔垃圾一样被扔掉吗?面对弃婴行为,政府该做什么,法律该做什么?
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了遗弃罪。按刑法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父母生下孩子后将其丢弃,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基于何种动机,这种逃避扶养义务的行为,既破坏家庭伦理,有违人道,更是一种刑事违法行为,完全可以构成遗弃罪。如果将孩子丢弃在荒郊野外,更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但是在现实中,一方面存在弃婴行为,另一方面,却鲜见有弃婴的父母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也许我们的执法机关很人性,能够替弃婴的父母着想:哪个父母不爱自己的儿女,他们之所以丢弃自己的孩子,肯定有不得已的苦衷,何忍再对他们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这只是笔者善意的揣度,另一种可能是,某些执法机关根本没有意识到弃婴行为是犯罪,此类行为一直在他们的视野之外。
我们说弃婴行为是犯罪,并不意味着所有这类行为都要受到刑罚处罚。的确,现实中很多父母丢弃自己的孩子,肯定有某种不得已的原因,比如孩子有先天性病残或发育缺陷,而父母的经济条件极其有限,无力为孩子提供必需的治疗,为了避免孩子受苦,忍痛割爱,将其丢弃在医院等公共场所,寄望得到财力更好的好心人或政府的收养,从而为孩子带来更好的命运,更大的希望。但是,即使有如此情有可原的善良动机,仍不能否认弃婴行为是犯罪,如同为帮助一个垂死病人解除痛苦而助其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认定弃婴行为是犯罪,同时基于具体情节的考量而免除处罚,才是正确的司法操作。
依照上述思路,当贫困的父母既无力为病残的孩子提供治疗或者仅仅是无力扶养孩子,又不能随便丢弃(否则会被定罪),那是否意味着他们只能在贫困中煎熬度日?当然也不是。面对贫困家庭尤其是养育有病残儿童的家庭,政府应当提供最大可能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包括免费医疗措施);如果一对父母确实无力扶养自己的孩子,法律上应允许其向政府提出放弃扶养(监护)权,转由政府收养。当然政府也不是最合适的收养人,政府可以寻求有条件的家庭收养。
我们常说,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他(她)不只属于父母,更属于国家,国家有义务为每个儿童提供健康成长的环境和有尊严的生活,这既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的道义和伦理责任,也是国家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