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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高邮市检察院向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检察建议
2019-09-04 16:38:00  来源:高邮检察

  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建 议 书


  邮检诉建〔2019〕1号

 

高邮市公安局、高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院经调查研究,现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相关规定,向贵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望及时研究整改。

  一、提出建议的起因

  近期,我院在办理的何多武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中,发现该犯罪组织从事“暴力传销”,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被害人非法拘禁在每十余名犯罪嫌疑人组成一个“家”中,该组织在高邮市多个小区内承租住房实施犯罪行为。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审查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发现如下问题:

  1、犯罪嫌疑人承租出租屋过程中,存在未与出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的现象。

  2、出租人与犯罪嫌疑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未按规定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3、社区民警未对犯罪嫌疑人所租住的出租屋进行巡查、走访工作。

  三、治理防范的对策建议

  1、建议市公安局开展辖区内房屋租赁的重点走访工作,开展出租屋检查专项活动,加强对出租屋的检查,重点检查住房出租过程中承租者有无将住房用于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多人聚集且无正当职业的,要加大排查力度,对疑似传销组织的,要调查是否存在“暴力传销”行为,通过深挖彻查,有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铲除滋生土壤。

  2、建议市公安局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站点,以社区民警为责任主体,依托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部门,强化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对社区形迹可疑人员加强管理,及时掌控辖区人口动态信息,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效果。

  3、建议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联动,积极落实房屋租赁登记制度,逐一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实况登记,摸清承租人真实身份、有无违法犯罪前科等情况,强化出租人的管理意识,加强对出租屋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4、建议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联动,开展房屋租赁法治宣传工作,采用网络化、分发传单、在小区明显区域张贴标语、宣传画等多种宣传方式,重点宣传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出租人、承租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承租者不得将租住的房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内容,确保住房出租者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做到维护自身权益和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线索的有效移送。

  四、被建议单位回复期限及方式

  请在收到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2019年5月25日

  (院印)

 

  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