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建 议 书
扬广检未建〔2019〕1号
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
本院经调查研究,现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相关规定,向你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望及时研究整改。
一、问题来源
2016年以来本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多名未成年被告人的多起漏罪行为存在被拖延移诉、循环移诉的问题,此类问题的出现不仅不利于保障未成年被告人权益,引发再犯罪,同时也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司法公信力,应当引起重视。
二、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及其证据
梳理2016年以来本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其中有多名未成年人因连续犯罪行为被起诉判刑,你局在其服刑期间收集了其他漏罪证据,但未及时移送审查起诉,而是等其刑满释放当天再次将其关押后再移送起诉。
如2019年办理的李某某盗窃案系其2016年的漏罪。2017年5月9日在押人员高某某检举揭发李某某于2016年参与盗窃某超市香烟的事实(被害人已报案)。后2017年6月李某某因犯诈骗罪服刑期间,你局侦查人员于2017年8月就该犯罪事实分别讯问李大旺及其同案人,均供认不讳。在该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你局未将该案其作为漏罪移送审查起诉,而是于2018年7月7日李某某又因诈骗、盗窃罪再次服刑期满的当天将其关押,再行移送起诉,时间跨度近一年。
三、应当消除的隐患
一是拖延移诉、循环移诉,容易引发再犯罪,造成社会新的不稳定因素。对已掌握的犯罪事实不及时移诉,而是等未成年被告人服刑期满后再将其关押,再行起诉,此种行为行为会造成两方面不利影响:一方面部分被告人已成年且生活已步入正轨,此时又因其未成年人时期的案件而再次被采取强制措施,打乱了其已形成的良好生活状态,不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另一方面被告人因漏罪被司法机关多次处理磨灭了其家庭对其回归正轨的心理期望,引发家庭关系不稳定,容易导致再犯罪。
二是拖延移诉、循环移诉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监禁刑刑期延长,难以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李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后又因诈骗、盗窃罪被判拘役五个月,且上述刑罚均已执行完毕。2019年移送起诉的漏罪因刑罚执行完毕无法数罪并罚,导致其监禁刑刑期延长,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三是拖延移诉、循环移诉,浪费司法资源。如前所述李某某2017年第二次因盗窃、诈骗罪被判决时,你局未将已掌握的2016年漏罪一并处理,而是在李某某刑满释放当天又将其刑事拘留,重新起诉,导致司法资源重复浪费。此类案件在2015年以来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占一定比例。包括李某某在内的多名未成年人因之前的多起漏罪近年来被循环移诉,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治理防范的对策建议
分析上述问题产生原因:一是受传统刑事司法理念束缚。少部分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基本上都从有利于自身办案角度出发开展侦查工作,对未成年被告人利益考虑的较少,鲜有从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利益角度出发解决问题。二是考核加分因素驱使。部分派出所为了完成每年考核任务打“擦边球”多立案、多移诉,导致同一派出所对同一人的连续犯罪行为多次移诉,或派出所之间为了争起诉人数对同一人的连续犯罪行为分案移诉。三是法律规定不完善。对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而尽可能并案处理的要求缺乏强制性规定,对强制措施的不当重复使用缺乏禁止性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终结后发现漏罪何时启动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导致案件一延再延,不能及时进入诉讼程序。
结合前述原因,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向你局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优化考核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出现拖延移诉、循环移诉的现象,多为不同派出所之间为考核竞争导致,同时与缺乏对此种不当行为的约束也有很大关系。当该种行为在没有有效的外部制度进行约束的前提下,在考核利益的驱动下,就会演变成变相恶性竞争、鼓励的行为。为减少甚至是杜绝不当的拖延移诉、循环移诉处理行为,建议调整考核标准,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不纳入普通刑事案件进行考核,弱化将未成年人起诉人数作为绩效考评的一项评判指标。
二是单独设立未成年人专业化办案组。为加强未成年人在侦查环节的权益保护,建议在大队及派出所设立未成年人办案组,由相对固定的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要求,改变够罪即够诉的旧有观念,从教育、感化、挽救的角度办理案件。
三是加强内部监督约束。强化法制部门对案件的把控力度,利用内部信息平台实现案件线索、立案情况的汇总、互通,全面了解各派出所案件侦办情况,针对一案多人头的情况,统一沟通协调,由一个派出所主办,避免出现多个派出所就同一事实的不同共犯分别立案侦查移诉的情况,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四是转变理念,增强侦查人员责任心。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保障案件办理质量的基础上,从更加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保障其合法权益,抛弃更多的功利思维,慎重使用手中的权力,真正收获办案质效。
你局如果对检察建议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察建议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
请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