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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办案 | “逃离”监管的POS机
2024-01-25 15:23:00  来源:法治日报 江苏法治报

  “来刷卡的都是真实消费,不允许半点弄虚作假。

  年底将近,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一家金店里生意火红,但收银员对POS机的操作依然一丝不苟。这得益于中国人民银行(下简称人行)江苏省分行在全省开展的POS机违规问题专项排查整改行动,而它的源起,是扬州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POS机竟成电信网络诈骗“帮凶”

  去年6月下旬,扬州市宝应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起颇为特别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在该县经营3家金店的老板褚某某为了3%的“好处费”,同意车某某等人持4张非本人银行卡,在无真实黄金交易情况下,在店里3台POS机上刷卡31次,转移人民币585.57万元,而这些资金均为其上家的电信网络诈骗赃款。

  褚某某行为的实质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助,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2022年12月1日实施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依照级别管辖要求,7月25日,该线索移交扬州市检察院。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上下游犯罪发案率之高、致群众损失之大,已为社会所共知,但对于检察公益诉讼来说,属于法定新领域,尚无先例可循。扬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鲍书华迎难而上,领衔承办。“精准规范,高质效办好新类型案件。”她给自己和办案组定下了一个“小目标”。

监管缺位是根源

  在阅卷中,鲍书华检察长发现了一个疑点:所有资金通过POS机转移,银行是否管理到位?

  沿着这一思路,她带领办案组走访公安机关和扬州、泰州两地人行分支机构,了解反电信网络诈骗平台运转机制、商业银行对金店监管义务以及人行分支机构对商业银行监管职责等;调取案涉金店申领POS机材料、培训记录等;查询案涉银行卡转账交易明细;询问金店经营者和工作人员。查明:

  案涉三台金店POS机均系不同申领人向某商业银行兴化支行申领,并在当地调试后带回宝应自行安装,其中一台的申领人对以其身份申领POS机及绑定银行卡等情况毫不知情;车某某使用的一张上线提供银行卡,在转账期间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被冻结,但POS机收单业务未受影响。刑事案件发生后,POS机发放银行未对案涉金店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或者收回POS机等管理措施。

  而这些,均违反了金融机构的工作流程及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职责。

  同时,《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8条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具体到本案,兴化所属的邻市人行分支机构存在监管缺位问题。因此,此案应以行政公益诉讼进行办理。

检察建议推动亡羊补牢

  办案方向虽然明晰,但利用POS机转账涉及多部门、多行业,且刑事案件发生地与人行分支机构所在地不一致,如何精准确定监督对象?此案后续应当由何地检察机关办理?鉴于上述问题较为疑难复杂,鲍书华检察长决定逐级请示省检察院、最高检。

  最高检认定,POS机申领地的人行分支机构怠于履行对商业银行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的监管职责,属于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对象。8月29日,经省检察院指定,本案由扬州市检察院办理。

  9月1日,扬州市检察院向人行相关支行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案涉商业银行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和检查。该行十分重视,立即约谈案涉商业银行负责人,启动现场检查,暂停该行所有POS机业务并进行整顿。

  9月12日,人行相关支行将上述情况向扬州市检察院作出书面回复。随后,人行江苏省分行向全省支行发出风险提示,要求排查类似问题并彻底整改。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