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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成品油走私情况
2020-04-07 10:41:00  来源:扬州市检察院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成品油市场需求快速上升,2017年中国已成为世界最大成品油进口国。同时,在非法利益的驱动下,海上走私成品油案件也同步激增,甚至出现外国走私船从公海直接驶入长江的猖獗局面。但是由于走私集团组织周密、加工链条完善齐备,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等客观原因,导致成品油成为破获难度最大、犯罪金额最多的走私类案件。根据资料显示,2018年长三角地区成品油黑市交易量近千万吨,而查获的成品油数量不足50万吨,刑事打击效果堪忧,急需扭转破局。

  一、海上成品油走私的现状

  江苏省水网密布,扬州境内共有支流226条,其中胥浦河、仪扬河、古运河、京杭大运河等7条重要支流直接汇入长江,为海上走私成品油提供便利的地理条件。

  (一)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个案案值不断“刷新”

  2016年-2018年,扬州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成品油走私案件9件27人,涉案物品价值2.3亿,偷逃税款达8000万余元,案件数量较2012年-2015年增加2倍,涉案总值更是增加9倍多。个案案值方面,2012年-2015年基本都是百万级、千万级,但2016-2018年期间,个案案值已经 突破亿元大关。例如余某某、马某某等13人走私柴油案中,涉案柴油2万余吨,案值达1.8亿元,刷新扬州地区走私成品油的案值纪录。同时,海上走私物品的种类也在快速扩张,除了传统成品油之外,棉花、多晶硅、冷冻肉(俗称僵尸肉)、工业电子垃圾等开始出现。

  (二)集团主犯遥控指挥

  海上走私集团资金雄厚,多数主犯隐匿在幕后遥控指挥。他们先是在网络上与境外走私集团确定驳船接头的时间、地点、数量、暗号,然后临时雇佣本地船员或者台湾、东南亚地区船员,安排船只在长江出海口、专属经济区与外国走私母船对接,过驳成品油后绕关进入长江航道,北上山东、河北、辽宁地区进行分销。如此,集团主犯将风险最大的接驳绕关环节交给船员执行,最大限度的降低自身风险,导致经常出现“蚂蚁”易逮,“大象”难抓的被动局面,无法彻底摧毁走私集团。

  (三)“内外勾结”苗头出现

  走私集团以往多是趁夜色掩护驶入长江,需要绕开设关地段和缉私巡逻区域。但是近三年,开始出现走私集团花“重金”贿赂海上缉私人员、安插内线通风报信等新情况,使得走私集团能够提前掌握海上缉私信息,顺利避开海上巡逻。更有甚者,个别缉私公职人员主动出资入股走私集团,直接参与犯罪分红。例如:万某等5人走私成品油案中,太仓海警派出所民警孙某在执法过程结识走私集团头目,竟然主动出资600万入股走私集团。每次海上巡逻之前,孙某便将代表时间、路线的暗号发送给走私集团头目,使得走私集团多次成功逃避查处,其自身获得巨额分红1000余万。

  (四)渔民参与成品油走私链条

  走私集团为保证安全,通常临时雇佣外围船员,且人员更替频繁。加之江苏地区水网密布,水系交织复杂,夜间航行容易出现方向偏差。为安全、快速的完成走私,犯罪集团时常雇佣休渔期的渔民,甚至租用渔民渔船参与走私。有时,沿线渔民为了赚取“外快”,也主动为犯罪集团提供警示信息、销售渠道和运输工具,成为走私犯罪外围成员。

  (五)反侦查手段多样,黑色产业链清晰

  在出海航行过程中,走私船全程关闭AIS航行定位系统,幕后老板事先约定公海驳油的具体时间和经纬度,再以一元钱人民币尾号(俗称车牌号)作为电台暗号呼叫境外走私母船,且隔一段时间更换船舷号和船主姓名,并编写虚假航海记录应对缉私检查。走私船进入内陆之后,绕关通行到达指定码头,再随机雇佣车队运输成品油至山东营口、安徽安庆、泰州靖江、江苏太仓等地,灌入提前租赁好的储油罐,各地小油贩采用塑料箱装油的方法,分销成品油给炼油厂、贸易公司或者郊区小型加油站。为掩人耳目,犯罪集团还注册成立多家空壳贸易公司,开具虚假销售发票,对外谎称油料是外地购买,扰乱侦查视线。

  二、海上成品油走势猖獗的原因

  (一)缉私执法缺乏合力,职务犯罪案件高发

  我国是一个陆海兼备大国,水文地理环境复杂。江苏地区更是海洋、长江、运河、湖泊交织,水道暗流蜿蜒,沿河码头零散,一定程度上造成走私途径多样,多种执法力量重叠。针对海上走私犯罪的严峻形势,国家也多次调整缉私执法力量,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现有体制仍然无法适应海上走私多样、多发的犯罪态势。特别是海关缉私和海警执法权限混乱、管辖区域重叠,沟通协调不健全,缺乏信息共享和情报经营,导致执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出现执法空白地带。同时,成品油走私案件获利巨大,犯罪集团可以大肆收买、拉拢、围猎缉私公职人员,寻找走私犯罪“保护伞”、构建情报买卖的“关系网”,甚至拉拢公职人员直接参与犯罪分红。根据刑事裁判网信息,海关、海警、海事部门一直是职务犯罪的高发行业。

  (二)国内外成品油差价波动大

  除了国内需求增加的内因之外,国际油价震荡波动也是成品油走私的重要外因。 一旦国际油价持续走低,就会快速形成成品油走私的“利润”空间,海上走私便开始猖獗泛滥。例如,2015年下半年,国际原油价格大幅跳水,从每桶78美元跌至46美元,持续时间长达一年半,国际、国内油品价格差瞬间拉大,成品油走私市场也迅速活跃,一大批走私大要案正是发生在这个时间段内,犯罪趋势异常敏感。

  (三)海洋经济活力不足,渔业生产成本过高

  海洋环境持续恶化,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导致沿海渔民的家庭收入减少。成品油走私的高收益使得许多渔民铤而走险,甘愿为走私集团充当帮手。特别是休渔期间,赋闲在家的渔民为增加收入,主动联系走私人员,提供运输、领航、分销帮助,甚至有的渔民放弃捕鱼生活,转入走私犯罪集团。还有一些渔民虽然不参加走私犯罪,但抵挡不住走私油的低价诱惑,大量购买走私油作为渔船油料储备,降低捕鱼作业成本,客观上形成巨大的销售市场。

  (四)“打财短血”成效不佳,涉外案件管辖复杂

  从目前的缉私案件来看,被抓获的大都是临时雇佣的船员、渔民或是“马仔”,少有幕后操纵者落网,查获的违法所得更是微乎其微,甚至连罚金都无法执行到位。而犯罪集团头目在蛰伏一段时间后,凭借雄厚的犯罪资金迅速招募新船员、购买新船只(大都是黑市“三无船只”),短时间内恢复犯罪能力。另外,无论是海外走私母船,还是居间介绍人员,都有大量失业的外籍船员参与其中。这些人经常游荡于中国专属经济区边缘,抓捕难度大、诉讼程序复杂。即使制定了海上抓捕计划,也涉及管辖权限、联合执法、司法互助等域外因素。

  (五)法律适用困难,两法衔接不畅

  成品油走私属于走私普通物品罪,按照偷逃的应缴税额进行定罪量刑。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走私普通物品罪的追诉起点,目前掌握的立案标准为10万元,大致相当于90吨柴油的走私量。为此,走私集团将偷运船只的载重量控制在70-80吨以内,即控制在立案标准之下,然后利用夜间掩护多拉快跑,常年累月通过“蚂蚁搬家”的方式走私柴油。这样,如果个别船只被缉私查处,也只能给与行政处罚,如果某个成员一年内被两次给予行政处罚,犯罪集团会安排其暂时停止,待超过法律追溯期限便“重新上岗”。同时,缉私执法部门案件线索经营不善、移送司法意识不强,缺乏案件规律总结和态势分析,更没有将某个行政处罚案件与其它案件关联思考,往往是通过以罚代刑的方式草草结束,导致两法衔接不畅。

  三、打击海上成品油走私的对策建议

  (一)推动海上缉私全流域、黑色产业全覆盖的联合执法体系

  在走私成品油高发的江浙沪地区设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海关牵头分析成品油黑色产业全部流程,将海上走私步骤细致化、犯罪集团结构清晰化。一是明确犯罪环节的关键领域,压实执法责任。海关、海警、海事、公安、税务、市场监督、渔政、交通运输部门要树立“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打击方针,围绕领海、河道、船舶、仓库、码头、车队、炼油站、地下黑市、劳务市场等关键环节布置执法力量,卡牢走私犯罪所需的每个黑色产业环节。二是深化“海上堵、江上查、岸上打、线上挖”全流域监控,将成品油走私的每个区域、每条路线全部掐断。合理调配执法力量,固定哨卡与临时巡逻相互交替,适时更换执法明哨与暗哨,不给走私集团可乘之机。三是在现有执法力量基础上,挑选精兵强将组建海上缉私快速反应小组,配备无人机、快艇、电子数据链、卫星定位设备,增强海上快速反应力量。四是将打击海上成品油走私与“反腐拍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结合,深挖海上走私“保护伞”和“关系网”,经营研判关联犯罪线索。

  (二)深化国内外油价联动改革,提前预判海上走私态势

  成品油走私的直接原因是国内成品油销价与走私油价之间的价格差。所以,建立更加灵活、弹性的油价联动机制,深化研究成品油进出口政策和定价改革,是减小走私犯罪利润空间的重要途径。而且,非法利润是犯罪研判的重要依据,石化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信息优势,与海上缉私部门建立油价预警机制。一旦国际原油期货价格出现大幅变动,石化部门应及时告知缉私单位,提前做好海上执法准备。石化部门甚至可以提供国际原油价格差区域分析报告 ,绘制成品油走私最大来源国和海上运输路线,为海上缉私部门布置力量提供方向。

  (三)坚定依靠沿岸渔民,耐心经营侦查线索

  江浙沪地区海岸线延长,港口、码头星罗棋布,无论缉私力量如何整合扩充,都无法完全应对狡猾猖獗的走私集团。所以,要想打赢反走私战役,必须坚定的依靠人民,争取沿海、沿江渔民的支持,切断海上走私集团的外围眼线。在走私猖獗的区域,可以设置专项奖励金,鼓励反走私热情,一旦发现可疑外国船只和可疑油品,立即通过专线举报,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同时,缉私部门要耐心经营走私侦查线索,对于地位作用较小的走私下线或案值不高行政违法案件,不要贸然采取行动,注重深挖窝串案,摸清犯罪集团构架和走私行动规律,查明走私集团全貌,寻找破局关键。

  (四)立足四大检察监督职能,强化“打财短血”执行力度

  1.检察机关应切实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参与打击成品油走私犯罪,配合海上缉私部门集中查处一批大案要,形成强大司法震慑。加强类案分析和个案指导,调研成品油走私疑难法律问题,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对于境外走私集团参与犯罪的,积极推动刑事司法协助,争取刑事管辖权。

  2.畅通检察-海事信息共享,在办理非法经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环境污染、洗钱等关联犯罪中,如果发现海上走私成品油线索,及时移交缉私部门处置。同时,加强两法衔接,对于缉私部门有案不立、有罪不移的情况,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强化刑事立案监督。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3.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寻找公益诉讼线索,对于私自购进、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危害消费者的成品油、药品、食品,依法提起检察公益诉讼,掐断走私犯罪的销售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办理其它关联犯罪时,一旦发现小化工厂、私人加油站等油品来路不明的情况,及时发送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市场监督、安监、环保部门集中整治、依法履职。

  4.将海上反走私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起来,落实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两个必问”,深挖走私集团背后的“保护伞”和“情报网” 。联合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锁定可疑账户,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查处扣押涉案款物,明确涉案财物追缴、没收财产范围,加大对走私集团的经济处罚力度和财产执行监督,彻底铲除其经济基础,摧毁其造血功能,防止海上走私集团死灰复燃。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