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监督职能深挖涉黑恶势力罪犯漏罪
2018-05-14 14:36:00  来源:检察日报

  当前,中央作出了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驻监检察应当提高政治站位,将深挖涉黑恶势力罪犯漏罪作为履行检察监督职能重要途径之一。笔者结合驻监检察工作实践认为,驻监检察深挖犯罪应当建立以下四项机制。

  一是建立便捷性申诉、检举网络机制。加强对服刑人员的宣传,明确这次专项斗争的任务和要求,使全体服刑人员积极参与并配合专项斗争。建立服刑人员检举揭发涉黑涉恶案件线索通道,通过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形式,让服刑人员明白自首和检举揭发的渠道。在监管场所内的适当位置设置检察信箱,使服刑人员能够自由、方便、无顾虑地投放控告、举报或申诉信件,并及时对信件反映内容进行调查处理;在监管场所设置检察官接待室,主动或者应约接待服刑人员。同时,开展专题教育,向服刑人员阐明隐匿余罪、知情不报的法律后果以及有关自首、检举、揭发的行政、刑事奖励政策。同时,切实做好检举揭发人的人身保护工作,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建立经常性谈话工作机制。加强与涉黑恶势力犯罪服刑人员的谈话教育,对可能有案底、与案件有关联、与涉黑恶势力犯罪服刑人员有联系的罪犯,要逐一谈话,教育他们主动交代或者揭发检举遗漏罪行、同案犯,及时主动地把掌握的新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做好涉黑恶势力犯罪服刑人员的思想工作,促使他们认清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真正改过自新,敦促有漏罪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服刑人员迅速投案自首。

  三是建立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深挖犯罪线索工作中,包含了线索的深挖、查证、立功的认定及最终政策的兑现,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其中各自担当了重要角色,一条线索从深挖到兑现政策,中间需要互相协作,环环相扣,才能完成整个深挖犯罪线索的过程。与公安机关建立沟通衔接机制,对排查发现的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和证据,按照规定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对排查出有漏罪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服刑人员,要严厉打击。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深挖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背后的腐败问题,积极开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新战场。加强立案监督,对于“牢头狱霸”和涉黑恶势力犯罪人员重新犯罪活动,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同时应当对案件进行跟踪关注,与办案单位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了解案件的办理情况;对于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人员,建议监狱、法院兑现相应的政策,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是建立深挖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对监管场所内的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和“牢头狱霸”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摸底排查,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探索建立深挖犯罪工作档案,做到一案一档,档案内容包括谈话笔录、深挖出的线索内容、线索转递函、查证情况、根据转递线索查证案件的立案报告、起诉书、判决书、政策兑现情况等。同时,对深挖犯罪实践中运用的方法和技能进行总结、分析,找出其共性和个性,并发现相互之间的关联性,不断提高深挖技能。

  (作者黄万成 单位:湖北省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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