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财产权,刑法要发力
2018-05-23 09:37:00  来源:检察日报

  保护财产权是刑法的任务。对法律人而言,这只是一个常识,然而在有些时候、有些情况下,常识遇到现实的逻辑,往往就是行不通。

  近年来,为了某项工程建设、环境改造或项目开发等的需要,强行征用、拆迁所涉地域内居民的土地、房屋,引发各种诉讼纠纷。少数人通过自己的抗争保护了自己的财产权利,但是,多数人选择忍气吞声。庆幸的是,转变正在发生,作为以实现法治为本职的司法机关已经开始践行自己的职责,通过行使裁判权来制裁强拆行为。

  今年1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季某为达成拆迁目的,组织30余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将屋内人员强制带离,并搬出屋内财物,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看似一起小案,但是具有特殊的判例性意义,从中似乎可以窥见司法机关的态度,即对于强制拆迁行为,司法将不再姑息,而是以刑事制裁来应对。虽然将强拆行为评价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否妥当,尚存争议,但它对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尤其是住宅这种具有重大意义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仍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财产权之于公民个人的意义,可以从哲学、经济学等各种视角得到论证。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中说,“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黑格尔认为,人作为人而存在的抽象人格,正是借助对财产权的自由支配这一“直接性的规定”而获得一种“定在”。美国经济学家、被誉为“产权之父”的阿尔钦认为,一个稳固的财产制度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最基本条件之一,也是误解最多的概念之一。众多社会评论家抱怨“财产”权太过优先于“人”权,结果是人民遭受不公平待遇和机会不平等。但是,谣传的财产权和人权之间的冲突纯属海市蜃楼。财产权就是人权。在经济学家看来,私人财产权具有多重意义。一是它是个人自由意志的前提。个人正是凭借财产权,才能够抵抗压迫和强权。二是它是个人发展的必要条件。人的自由发展,显然是以其对财产的自由支配和利用为基础的。三是它可以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在市场的条件下,对财产权的支配及交换自由,可以使财产配置到社会认为最有效的用途中去。四是它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一个有效的财产权制度可以消除对资源支配权的破坏性竞争,即以和平竞争取代暴力夺取。五是它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孟子说,有恒产者即有恒心。对财产权的有效保护,可以激励权利人关心财产的投资增值,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

  在各种财产类型中,公民的住宅又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因为它是公民安身立命、安居乐业的基础。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谚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它形象地说明了一个重要的理念:对于私人支配的领地,公权不能随便进入。很多人可能听说过德国磨坊主的故事,它说明,公权的价值并不高于私权的价值。将这一逻辑延伸下去,多数人的利益、公共利益并不必然高于个人利益。从根本意义上说,法治就是以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弱者的利益为起点的。

  (作者沈海平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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