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检察,于细微处见功夫
2018-05-23 10:05:00  来源:清风苑

  文/刘俊杰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检察官助理

  在《刑事诉讼法》架构的侦查、审查、审判、执行的四大环节中,执行的重要性尤其突出。交付执行法律文书直接关系到罪犯能否被有效交付执行,直接关系到监狱是否拒收罪犯,也直接关系到看守所的安全与秩序。检察人员在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检察中应更加严格,更加细致。我结合工作实践,谈谈如何开展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检察。

  一、交付执行文书检察应坚持“以裁判为中心”原则

  罪犯的交付执行的实质是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通常公诉案件交付执行所需要的“三书一表”中,最为关键的是刑事判决、裁定。检察人员在开展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检察时要对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作全面细致的检察,不能局限于单纯的刑期检察。

  具体来说,在对判决、裁定检察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于被告人身份信息部分,需要重点关注被告人的身份证号,有的法院曾在撰写刑事判决书时把被告人的身份证号前6位数字写成别的县市区公民身份证号开头。

  第二,对于被告人前科劣迹部分,需要重点关注被告人刑满释放日期,因为这部分的内容关系到判决书累犯的认定是否准确。

  第三,对于被告人强制措施部分,需要重点关注被告人被抓获的时间,被采取各种强制措施的时间,是否曾被临时寄押过等等,这部分内容关系到刑期计算的准确与否问题。

  第四,对于判决内容部分,需要重点关注被告人的姓名、罪名、刑期等,对于一些比较容易混淆的罪名如“容留、介绍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需要重点关注。对于刑期计算一定要逐人全面细致核查,防止出现错漏。

  二、交付执行文书检察应坚持“以刑期为核心”原则

  刑期计算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这应该成为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检察的核心。需要说明的是,量刑是否适当不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重点检察的内容,但对于量刑明显畸轻、畸重的问题,可以提醒函的形式提醒相关科室予以检察。

  从我的工作实践来看,检察法院判决、裁定中刑期计算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因强制措施引起刑期计算错误。有的判决书在计算刑期时,因为在强制措施部分把执行逮捕的时间弄错,导致起刑日期、刑满日期出错。

  第二,因遗漏寄押而刑期计算错误。有的判决书在被告人情况部分错误地把临时寄押的情况遗漏,或者没有把临时寄押的期间予以折抵刑期。

  第三,因大小月差异而刑期计算错误。有的判决书在折抵刑期的时候,没有充分注意大月与小月的区别,导致刑满日期偏差一天。

  需要说明的是,检察人员对于被告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也需要认真检察刑期。检察人员如果发现中级人民法院文书错误,要及时与市检察院监所处联系予以纠正。

  三、交付执行文书检察应坚持“全面细致检察”原则

  检察人员在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检察中,在贯彻以判决书、裁定书为中心的原则基础上,仍然需要把握“全面细致检察”原则。

  一方面,“全面细致检察”原则需要把“三书一表”综合起来检察,发现问题。在强制措施部分,需要注意起诉书中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日期是否与判决书一致,起诉书中被告人临时寄押的事实与判决书中是否一致;在刑期部分,要注意执行通知书上的刑期与刑事判决书上刑期计算是否一致;在罪名及案件事实部分,要注意检察结案登记表与判决书中内容是否一致;对于判决书中没有明确刑期起止日期的,还要结合看守所在押人员档案,如逮捕证副本等来核查。

  另一方面,“全面细致检察”原则需要结合日常检察工作来落实。比如,一名在押人员的起诉书和判决书中均没有叙写其曾被临时寄押在外地看守所,而该在押人员约见检察人员的时候,坚称其曾被临时寄押过几天。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开展调查,如果在卷宗中发现公安机关的发破案说明及外地看守所开具的寄押证明,就应该纠正法院刑期计算错误,为在押人员依法折抵刑期。再如,日常检察谈话工作中发现的在押人员被抓获日期等信息也应该为交付执行文书检察服务。

  四、交付执行文书检察应把握“所检共同责任”原则

  看守所担负着把罪犯交付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的任务,交付执行文书是否全面准确直接关系到看守所能否依法交付执行。因此,交付执行法律文书的核查是看守所、检察人员的共同责任。

  一方面,“所检共同责任”原则,需要构建看守所、检察人员共同审查的机制。在法院交付执行法律文书送达后,一般应先由看守所内勤进行检查,随后再由检察室检察。通过二元独立的审查机制,能有效发现法院交付执行法律文书中的错误、瑕疵。对于看守所及检察人员在文书核查中发现的刑期计算错误问题,统一由驻所检察室向法院提出口头纠正违法、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另一方面,“所检共同责任”原则,需要检察人员履行调查配合的职责。比如,有时因公安机关系统操作等原因,附卷逮捕证、逮捕证副本、批准逮捕决定书回执、逮捕通知书等有关执行逮捕的时间可能会出现偏差,在这种情况下,检察人员就要调查核实执行逮捕的实际时间。再如,对于社区矫正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而需要收监执行时,监狱需要原缓刑判决文书,检察人员应督促法院全面交付法律文书,在紧急情况下也应配合看守所至原判法院,调取原缓刑判决书。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院少算被告人刑期的情况下,检察人员也要发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优势,对在押人员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平息在押人员的不满情绪,确保监所的安全稳定。

  总之,交付执行法律文书的准确与否,关系到法院的权威,关系到看守所的安全,关系到检察人员是否认真履职,关系到罪犯的权益,是一项必须认真对待的工作。检察人员在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检察中需要坚持以上“四大原则”,并牢固坚守“责任重于泰山,细节决定成败”的工作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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