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权力的平衡艺术
2018-06-20 15:05:00  来源:检察日报

  在很多人的潜意识里,法治时代某种程度上就是权利时代,人们对立法的认知与判断,更多的从权利视野观察,对立法中关于权利的博弈也更为敏感。与之相关,对于立法中权力的设定与组织,或是认为与己无关、难以介入;或是由爱生恨,对权力产生天然的厌恶与防范心理。在这样的社会心理下,关乎权力的立法,除了知识界带着怀疑的眼光审视外,普通民众很少关注,立法过程缺乏应有的博弈与商讨,这或许是新时代组织法的一个重要问题。

  检视中国古代的立法,统治者比较关注对权力的组织立法,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将符合儒家伦理和统治要求的德性规范,诸如官僚体系内部,很好实现了对各级权力的有效组织。观察法治发达国家,其国家组织法都较为健全,对权力的组织既追求正当性又讲究有效性。相比而言,我国的组织法尚不发达,无论是国家机构还是公职人员,或者是公共设施与公共财物,都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还未形成一种对权力的有效组织脉络。

  法律之于权力的功能,首要在于组织。这种组织既包括了人们所熟知的规训和控制,也包含对效率的追求、对德性的赋予。但是,以往人们感知更多的是权力与权利的对峙,对组织权力的便利性并不敏感,因而更强调控权与制约。现实生活中,权力失范事件经常发生,公共权力不断遭遇到抵制,以致在一些危机事件中“寸步难行”。其实,在法律的调整机制里,权利与权力并非天然的敌对关系,立法既要保护好权利,同时也要组织好权力,这是权利安定并有序增长的重要基础。我们不能光是关注立法对权利容量的增进,关注立法对权力的控制,同样还需关注立法对权力的有效组织。

  那么,立法如何有效地组织权力呢?笔者认为关键是要掌握好平衡。

  其一是权力配置的平衡,不能顾此失彼或错漏百出。现代社会事务纷繁复杂,任何矛盾问题的解决都很难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在系统性思维下,公共治理需要不同公权力部门密切合作,而这种合作的前提是权力配置要均衡。无论是此前的“九龙治水”,还是一些地方出现的“权力真空”,其实都凸显出权力配置上出现偏失。因此在组织法上,首先需要对国家机构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进行平衡配置,解决权力之间的制衡与合作这一难题。

  其二,立法有效组织权力,还需实现控制权力与保障权力的平衡。从正当性上考虑,立法组织权力必须立足于权利目的,但是这一目的的实现并非只有控制权力一条路,相反,保障正当性权力也是增进权利的重要途径。当权力羸弱不足以维护公共秩序、应对公共治理,保护权利亦无从谈起,甚至“丛林法则”也会借机生长。因此,对权力的控制还需考量有效性原则,尽可能提高权力效能的发挥。尤其是社会矛盾集中的领域,权力不负责任或缺乏能动性,也会产生比滥用更危险的后果。立法在组织权力时,就应当认真考虑其专业属性和能动空间。

  其三,立法有效组织权力,还应关注官僚体系内问责与激励的平衡。权力有效发挥功能,最终取决于具体的人。立法既要为国家公职人员划出明确的行为底线,严格防范其滥用职权;同时也要提供足够的激励机制,让他们能够“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尤其是在强化依法用权的责任之后,就应及时完善各类各级公职人员的激励性立法。从科学性上考量,目前我国的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军官法等,都需要在尊重职业规律的基础上,实施科学分类、完善管理制度、创新激励措施,促进公职人员的现代化,打通权力服务人民的“最后一公里”。

  (作者傅达林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教授)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