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怀孕方式逃避监禁刑问题之我见
2018-06-21 09:02: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王琴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体现了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和人道主义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难点和困惑。如以怀孕方式逃避监禁刑问题。分析该现象存在原因:

  一是社区矫正监管无法涉及到生育领域,二是罪犯利用法律的善意,恶意逃避监禁刑,三是可期待利益高。

  如何应对上述监督难点问题:

  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将可能判处实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启动程序提前。刑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审前未羁押可能判处实刑的,可及时逮捕,发现看守所拒收,或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及时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统一交由刑庭办理。一是刑庭归口管理,节约案件流转时间。二是方便刑庭及时启动暂予监执行程序,及时组织病情诊断、作出医学鉴定,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将恶意怀孕逃避刑罚增设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而不是必须。对恶意怀孕的,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使其怀孕期和哺乳期不能折抵刑期,引入暂缓执行机制,杜绝恶意规避刑罚的情形,维护法律的权威。

  规范监管机制,与计生部门合作,对因怀孕、哺乳而暂予监外执行的,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学习列入社区矫正学习范畴,明确告知恶意怀孕逃避刑罚不折抵刑期,其在暂外执行期间违反计划生肓法规,制造监外执行条件,逃避入监服刑,将影响其影响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的认定。使其不敢以连续怀孕的方式来逃避刑罚。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