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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与答】职工与单位签订社保折现协议有效吗
2018-07-23 16:18:00  来源:检察日报

  【提问】尤某入职一家设备维修公司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另签订一份社保折现协议,约定尤某个人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支付给尤某,尤某自行承担放弃缴纳社保费的相关法律后果。请问,该份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尤某现在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费为由辞职,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回答】

  首先应明确的是,该社保折现协议无效。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费。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尤某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社保折现协议,使得尤某每月多得500元,而公司也因此少承担了社保费用,似乎双方都划算,但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该折现协议无效。由此,如果尤某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费为由辞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尽管尤某与公司签订了社保折现协议,尤某也领到了每月500元的社保费,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履行了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由于双方所签订的社保折现协议无效,因此尤某在辞职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还可以要求公司为其补办社保手续、补缴社保费。当然,公司在补缴了社保费后,尤某应将已经领取的公司给付的折现社保费返还给公司。如果公司有其他原因造成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保费不成功,导致尤某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尤某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当然公司在进行赔偿时,应从赔偿额中扣减已经支付给尤某的“折现费”。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