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江苏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与民同行 助力法治江苏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5个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其中,扬州检察机关办理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入选。
典型案例目录
1.减肥胶囊有毒害,帮助、转卖均要罚——陆某、王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2.主观故意虽存疑,逃避监管仍处罚——某环保科技公司、陈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存疑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3.非法捕捞损害资源,全面审查均予处罚——王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4.超载驾驶教训惨痛,举家陷困可不处罚——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5.不“刑”转“行”有堵点,异地协作破难题——卢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不“刑”转“行”有堵点异地协作破难题——卢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2014年2月11日,卢某以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向贾某销售一批全自动卷发器,销售金额为74880元。贾某收货后,于同年3月将其中部分全自动卷发器销售至境外时被海关查获,涉案全自动卷发器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海关将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1年1月12日,卢某在深圳市被抓获归案。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卢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遂于2023年8月8日对卢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某区人民检察院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经调查核实认为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于2014年3月被海关发现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违法行为在二年内被发现,未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深圳市某区,该区市场监管局作为行政主管机关,应依法对卢某进行行政处罚。
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征得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于2023年8月18日向深圳市某区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卢某进行行政处罚。
该区市场监管局在收到检察意见后,回函称无管辖权不予立案。2023年12月11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书》赴深圳与属地检察院、市场监管局充分沟通并送达文书,建议该局对被不起诉人卢某作出行政处罚,并予以回复。2024年6月12日,深圳市某区市场监管局对卢某作出罚款74880元的决定,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卢某已缴纳罚款。
检察机关办理异地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会遇到与行政主管机关衔接不畅的问题,在发出检察意见前应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明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机关,找准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审查可处罚性。行政主管机关收到检察意见后,逾期不回复或者回复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应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在与异地行政主管机关衔接时可发挥属地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共同与行政主管机关充分沟通协调,督促行政主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强化监督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