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眼中,法与情是两个相互绝缘甚至会爆发冲突的存在,好像提到法律就不能讲道德、要谈法治就要尽量避免谈人性、要从事司法工作就连人情也要避而远之。但我向来不认为法与情之间壁垒森严,我理解所谓法不容情的说法真正排斥的乃是私情、私利,而不是善良的普遍人性和纯真情感。
“夫天地之常,以其心普万物而无心;圣人之常,以其情顺万事而无情。”法与天地、圣人相类似,着眼于普遍的规律和最广大人们的需求,要求法治的参与者不为私情和私欲所累、不为眼前和局部的好处所惑、不为个体和小集体的利益所动,这样才能做到同类事物能得到同等对待、同样事务能得到同样处理,以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行为结果可期、法治之下秩序井然,所以这些看起来不近乎人情的要求和做法,实际却是法治通过廓然而大公、追寻真善美、捍卫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方式实现自由、秩序和正义价值的最佳途径。所以法首先不是排斥人情、人性的,恰恰相反,它应当是尊重人性中良善的和积极的一面的、是正视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之情的,而法治也应当成为更好地服务于人、更好地造福于人的一种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的方式——将法与“严酷无情”相等同的做法大概除了营造出一种虚幻的法的威严外并无其他更值得推崇的价值。
在立法活动中,如果没有一种对人性关怀的基本情感,没有一个对社会生活深入体察、如同身受的代入感,那么所制定的法,一定是脱离现实的、价值错乱的,所制定的法,一定是恶的、不良的,推行起来、执行起来不能得力的。
而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这样将法与情截然割裂开来的做法更是不利于刑罚预防目的实现的——因为采取这样做法的人往往不能从法的根本追求出发、不能从人性的根源着手,不能耐心、细致、深入、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只是简单地比照各种规定、机械地适用法条和解释来办案定性、敷衍潦草地匆匆定案结案,结果常常是使得被追诉人口服心不服,特殊预防效果不佳。并且,这样简单粗暴的做法对旁观者而言也不能起到受教育、得警示的效果,难以引起人们对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共鸣、难以争取人们对依法司法的配合与支持,甚至有时还会引发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对法治价值的疑惑,一般预防作用有限。
立法者带着普遍的情感去制定法律,司法者则带着具体的感情去适用法律。立法者努力制定良法、善法,司法者努力让法律的良善以人们能够直观感知的方式走进现实生活,以使法律、司法、法治更有益于人民、更能得到人们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不能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感受到人性的关怀、不能让人民群众在案件办理中感受到法治对人民实现美好生活需求的促进作用,谈何公平正义,又怎么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呢?不能造福人民的法治是无的之矢,不能得到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的法治则是无本之木。法治不应当成为一种形式、成为一句口号或者一个标榜,我们所孜孜追求、奋力投入的法治最根本地还是要为了人民、服务人民,司法活动在这样一个法治的环节中,地位至关重要。司法者的底线自然是以法律为准绳,但司法过程中对法律的理解、解释和适用,又应当不失人性的温度和人文的关怀,不羞于表达司法者本人对善良、公正的追求。司法活动不仅要坚持法律规范性的最基本要求,还应体现出司法者的智慧和情怀,这种智慧就在于平衡法律规范的刚性和具体案例中所需要特殊应对的灵活性,这种情怀就在于通过具体的司法活动让人感受到法治的温度和魅力,让人愿意参与法治、自愿守法而行。
我对司法的浪漫主义憧憬始于幼年还未上学时听母亲讲过的一个关于公冶长的故事。大意是公冶长懂得鸟语,有天一只乌鸦给他报信说南山上有只老虎背来一只黄羊,只要吓唬老虎一下他就会扔下黄羊逃跑,那么公冶长就可以吃黄羊肉,乌鸦也就可以吃羊肠了。公冶长去了南山吓走了老虎顺利得到了黄羊,不过之后公冶长忘了把羊肠留给乌鸦,以致乌鸦心生怨愤,第二次又跟公冶长说了类似的话,兴冲冲的公冶长跑到南山上一转,结果遇上了一个无头命案被当成嫌犯下狱了。升堂审理的那天公冶长辩解自己真的是懂鸟语,当天是听信乌鸦说的虎背羊的故事去寻黄羊的,县令将信将疑,这时候县衙里又飞来了一只百灵,焦急地对公冶长说南山老虎背着一个姑娘要带回去吃了,让公冶长赶紧去救人。公冶长立刻告诉县令带人去南山,果然发现了老虎要伤人,于是大家一起吓走了老虎,救下了姑娘。县令此时相信了公冶长的辩解,还做主为公冶长和姑娘牵起了红线,促成了两人的姻缘。当然,后来我看《论语》时才知道什么县令牵线为媒的故事自然是假的,但是从我听这个故事的时候起,我就认为原来一个断案的县令也是可以如此公正而又浪漫、极富人性化地处理诉讼。
后来通过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读书期间,教授《法律文书学》的卓朝君老师讲过一段话,我同样记忆深刻——笔下人命关天,笔下财产万千,笔下是非曲直,笔下毁誉忠奸。如果一个司法人员对于人命、财产、是非、毁誉这些对每个人而言都极其重要的东西缺乏一种敬畏感、缺乏一种尊重的感情,那么他又怎么能体会到自身的责任与压力呢?如果一个司法人员没有一种对特定社会生活感同身受的心理体验、没有一丁点对各方当事人或者各类法益的深入思考和代入,他又怎么能理智且公正地处理好各种案件呢?所以我眼里优秀的司法人员一定是要有情的,而且要比普通人对情更敏感、比普通人对人更有感情,还要比一般人更善于通过法律的方法和法治的途径去表达、弘扬带着正能量的情,一个麻木的人或许能成为机械适用法律的机器,但他恐怕很难成为一个弘扬善法的公正之士。
从事检察工作七年以来,我始终警醒自己不要变得麻木不仁、要做一个有情感的法律人,即使是面对犯罪分子,也要带着一颗温暖的心去感受、感知、感化他们。我想,对有些人来说,拒不认罪并非因为他们冥顽不化、死不悔改,也许是我们的准备工作没有做好、我们的释法说理没有讲透、我们的教育感化没有切入他们的心里。这七年间,我努力从案件内外去探寻超过案件本身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从专业、心理和生活角度来寻找更好的释法说理方式、积累更好的教育感化素材,通过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交流,努力化解矛盾,通过多做一些看似额外的工作来为他们提供一些微小的帮助、积极维护他们正当的权益,尽量教育、感化、挽救每一个我所接触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尽力引导身边和我所能接触到的人树立起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理念。
很庆幸,经过这么些年,我变得更加成熟、更加自信起来,这些年的坚持让我感到并没有虚度年华、没有愧对检察官这个职业,而我自己在实践这句话的过程中,也逐渐变得更个性具体、更成熟通透,也变得更加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