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贪腐 没被奖励反而身陷囹圄?
2018-04-12 15:28:00  来源:江苏检察
 11月12日,湖南省益阳市地产商吴正戈涉嫌骗取贷款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第三次补充侦查即将到期。这意味着,该案或将很快开庭。据益阳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7月25日,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益阳五洲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正戈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批准逮捕。据披露,吴正戈出于个人目的,聘请长沙某信息咨询公司,购买跟踪定位、密拍、录像等器材,对办理吴某某诉讼案的多名法官及家属、律师进行跟踪和秘密拍摄,非法获取大量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

  国家一向提倡公民积极参与反腐,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都曾经下发相关文件,鼓励公民实名举报,并对提供线索和证据支持反腐的公民进行奖励。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何公民吴正戈不仅没有被奖励反而身陷囹圄?

  作为全国律协刑辩专业委员会委员,来自北京英岛律师事务所的石红英律师指出,官员作为公民,具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应当享有一般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全部民事权利,当然也包括隐私权。但是,由于官员职业的特殊性,使得官员的个人隐私保护应当与普通人有所区别,石红英律师认为,对于官员,凡是涉及公共利益以及与履职廉洁性有关的个人信息应当接受公民监督。

  所以,本案中法官参与贪污贿赂、经商、包“二奶”等违法违纪行为,理应接受公民的监督。对此,石红英律师认为,司法机关对吴正戈以涉嫌犯罪来处理,并不是惩罚吴某的举报行为,而是因为他获取举报材料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表示,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但是举报要遵守举报工作有关规定,举报搜集证据,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或者方式来进行,如经过权利人的授权等,而且要围绕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来提供证据,绝不能通过偷拍、秘密跟踪以及窃取他人联系方式等非法手段来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当然也不能把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也就是说,反腐举报搜集证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举报要落实在公共利益上,必须摒弃为举报而“不择手段”搜集证据的观念。公民即便是出于监督公权的目的,其监督举报的行为也应当有不可逾越的红线。

  所以,在本案中,只要吴正戈搜集证据的手段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不管其是否是为参与反腐而进行的举报揭发,他的行为都已然失去正当性。(买园园)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