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时代,司法官的智慧更显重要
清末,陕西省渭南县当地,十八岁的少年李虎娃投案自首,声称前一晚上跟自家佃户彭某同睡一炕时被骚扰,气不过就拿刀杀了彭某。虎娃侃侃而谈自己“拒奸杀人”的原委,并表示甘愿抵命。县令樊增祥却不肯轻信:所谓“奸”,死无对证;退一步假设彭某真有意,而虎娃抗拒不从,未使彭某得逞,男子拒奸于名声无损,为何还定要将彭某杀之而后快;况且,彭某身强力壮,怎会不敌一个弱质少年?樊增祥屏退旁人,反复开导,要求虎娃说出实情。虎娃终于哭诉,真相是彭某与虎娃之母李杨氏长期通奸,当日被虎娃撞见,激愤之下,杀“奸夫”灭口,而讳言母亲的“奸情”,报官时声称自己是拒奸杀人,是虎娃不惜为死者偿命,也要保全母亲的名声。
这起案件,具有表里不一的性质:表面上,虎娃投案自首供述的拒奸情节,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存在疑点;背后是,杀人者有意隐瞒真相,杀人动机并非防卫而是泄愤,杀人行为性质是不折不扣的故意报复。然而,在当时重视道德教化的儒家士大夫如樊增祥看来,虎娃的智勇双全与孝心可嘉均契合纲常伦理价值取向,为此樊增祥绕开法律,渲染虎娃的“义举”,请示朝廷免虎娃死罪,更将其无罪释放。
樊增祥如此判案,其宗旨见仁见智,有其时代性。但虎娃案中值得注意的是,涉及“奸情”,情节多样,查证不易。有清一代,能否判别杀人者所提出“拒奸”理由背后是否还有隐情,始终是办案的难点。
从清末回溯到清初,从案发当地的审讯转移到被判死刑案件上报到中央的复核,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理学名臣李光地记录其随侍康熙皇帝时的见闻:一年一度的秋审是慎刑大典,死刑监候案件均要从地方到中央报送复核,拟情实、可矜、缓决等,由皇帝定夺生死。康熙帝在地方拟报的“矜疑”类案件中,发现了问题。
有一名十七八岁的少年杀人犯,杀人手段是推人下井、落井下石。犯人自述杀人原因乃是拒奸——小时候曾被此人鸡奸过,长大以后再也不肯。在对方又一次挑逗威胁中,因抗拒不从,就被对方强拉着要一同跳井自尽,只好在二人路过水井时先下手为强,将对方推下井去。因对方在井中骂不绝口,又扔砖石下去,致井中人死亡。
对杀人者上述陈说,皇帝表示不肯轻信:且不说你二人关系因何交恶,旁无见证、死无对证;只说死者被你推落井下,想必灌了一肚子水,怎还顾得上骂人?即便他骂人,落井之人不能再有奸非之举,你正好趁机脱身,何必再站着挨骂,又落井下石,痛下杀手?皇帝据此推断,少年本有杀心而杀人,犯罪性质较重,不属于“矜疑”;不妨定为“缓决”,既不杀,也不放。不放的原因自然是杀人之罪,不可宽纵;而不杀则是因为,少年落井下石之举固然过分,但毕竟无法排除被死者侵犯在先、挑衅在先,少年杀人或多或少表现为羞愧、恐惧、愤怒等情绪作用下的不得已,其行为中的“拒奸”成分尚且值得同情。
李光地因此盛赞皇帝“驳得是。天下刑名、钱谷,上无一条不看过,真是精勤”。渲染帝王的全知全能,这当然是过誉的。但生在深宫而非民间的皇帝,如何能够抓住判别证言真伪的关键?无非是根据人情事理加以推断,从“常识”角度关注细节。这可能是面对客观证据不足、口供表里不一等情况时,办案者的不二法则。
“奸情”的有无,本具有私密性、隐蔽性,不易查实。为杀人提供“情有可原”根据的“拒奸”情节,更是容易造假,不容掉以轻心。“拒奸杀人”之所以成为疑案的典型之一,原因在于:一方面,女子重贞节,男子爱名声,因受到人身、精神上的伤害和威胁而奋起反抗,理所应当,值得同情;另一方面,来自杀人者之口的“拒奸”理由,是否成立,死无对证,调查困难。
更有甚者,男女有别,弱女子杀人不易,男子杀人,如年龄相仿、体力不差,则成功率更高,所以来自杀人者的“奸情”或“拒奸”虚假口供,更难防范。以拒奸为借口掩饰杀人真正目的,逃避法律制裁,是“男子拒奸”案的难点。上述两案中的审理,可管窥古人的司法智慧,即运用“常识”察言观色、准情酌理,想方设法查明真相、避免枉纵。
以上两例“男子拒奸”罪与罚所折射出的清代法制问题,还可引申分析。首先,从“拒奸”情节对杀人者罪与罚的影响而言,不妨借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理论来分析,本文所举两案,均不成立正当防卫。虎娃故意杀人,是受了当场发现死者与自己母亲通奸的刺激,但死者虽有过失,道义可责而罪不至死。至于虎娃杀人后到案,虚假供述,隐瞒真相,固然是出于家庭孝义观念,但若将其称赞为“智勇双全”,无罪处理,人情压过了法律,这种当时为人津津乐道的判罚,令法治社会的今人感到毛骨悚然。而落井下石的主角,同样是声称拒奸的少年,结局是死罪可免、活罪难逃,注定要在牢狱中消耗青春,其杀人前后的隐忍与冲动,以及杀人后的沉重罪责,令人扼腕。
其次,在史料对于此类办案煞费苦心的刻画背后,也隐含着清代司法者面对此类问题的棘手:处理“男子拒奸杀人”问题的法律,存在缺陷——这种缺陷,既体现在规定过死、过细上,也体现在为“男子拒奸”制定专项规定这一举措本身,甚至出现了乍一看甚为荒唐的量刑规则如“凡男子拒奸杀人……其先被逼奸悔过拒绝,后因逼奸而杀者,因和奸在先,止入缓决”(《爽鸠要录》)。两案所涉及的“男子拒奸杀人”的罚则,经历多次修改,整体上由重趋轻,但对“贞”的重视贯穿始终,这种立法思路的特征与局限,有必要继续追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