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影《秋菊打官司》中,村长踢伤了秋菊的老公,秋菊告了很多状,最后警察抓走了村长,秋菊很意外:我就是想要个说法,没想抓人。
秋菊是个农民,不懂法律,但这句话表达的意思很通俗。用法律语言翻译一下,似乎可以看作是一个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的谅解书。被害人谅解了行凶者,不希望追究其刑事责任,道个歉就行。那么这个案件的走向如何?电影戛然而止,但法律的思考可以继续下去。
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了刑事和解程序,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分别对刑事和解的具体程序、文书格式、量刑操作等细节作出了规范。这里的刑事和解,其核心内容就是被害人谅解。关于这个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很多专家研究出一套套的理论,如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叙说理论等,道理深奥,逻辑复杂,不是普通人能明白的。但按照老百姓理解:案件发生了,伤害造成了,这个结果不能更改,有可能改的只有被告人的刑罚。法律惩罚会让我得到安慰,加害人道歉赔钱同样也能让我得到安慰。两害相权取其轻,从功利角度衡量,后者比前者更划算。所以,在现实个案中,很多被害人都放下情绪,选择务实,同意谅解,达成和解。法律也乐见这样的和解:从对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效果上看,对症下药当然没问题,但是药三分毒,副作用或多或少会有一点;和解的软性手段看着不那么过瘾,但长期效果要稍好一些。
但谅解也是有条件的。刑事诉讼法把法定的和解制度限定在一些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中。在量刑指导意见中虽然没规定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不允许被害人谅解,但在从轻、减轻量刑时需从严掌握。法律这么规定是因为:法律认为,对于任何一起刑事案件而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既是对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侵害,也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国家公民的侵害,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对社会秩序的挑衅。这种情况不属于私权领域,不能像民事案件一样私下自由处置,法律必须用公权惩罚被告人,让他承担相应的后果;并通过这个惩罚警戒潜在效尤者,令其谨言慎行,不要以身试法;同时向全社会展示法律的存在和尊严,展示其所追究的“正义”这个终极目标。换句话说:正义不是属于被害人一个人,而是属于全社会的。所以,对于某些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即使被害人谅解,法律也不能网开一面,因为在这类案件中,正义的价值远远大于个人的利益,法律不能践行花钱买命的错误理念,也不允许这种示范效应传递蔓延。
对执法者而言,在个案中也需对被害人谅解进行技术上的甄别:哪些是真正的谅解?哪些是迫于生计被迫的屈服?对于被告人,哪些是真诚的悔罪?哪些是为了刑罚的缘故暂时故作姿态,流几滴鳄鱼眼泪?近年来很多专家学者都呼吁过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初衷就在于减少个案中被害人或家属在后续治疗、生活方面经济拮据,面对加害人挥舞的支票,牺牲正义、忍辱投降的情事发生。这种情事把和解当成赤裸裸的利益交易,不符合法律和解制度的初衷。
建立这一制度核心是钱的问题。当下,对于钱包鼓起来的国家,对于很多把“挣一个亿”都当作小目标的企业来说,这似乎又不是一个问题。国家背景建立的,可以由财政适当拨款;民营机构建立的,可以依法募集善款。制度建立起来,有了善款做后盾,躲在“被害人谅解”里边藏猫猫的南郭先生一个个被剔除,这时候的“谅解”才能真的被称作“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