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3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陶某撤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陶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获刑一年。
容留他人吸毒被抓
2017年10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容留他人吸毒案。受案后,检察官仔细审阅了案卷。卷中显示:被告人陶某是一名“瘾君子”,2017年2月15日,陶某使用汝某的身份证在合肥市庐阳区某连锁酒店登记入住。3月10日、14日,陶某在酒店房间内,两次利用自制的工具吸食由其本人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又将毒品提供给孙某、张某、彭某等人吸食。3月14日,陶某因吸食毒品和提供毒品供他人吸食,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的治安处罚。
在陶某接受治安处罚期间,公安机关发现陶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2日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因陶某在被羁押期间吞食异物,综合考虑,公安机关决定对其进行监视居住。
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被监视居住期间,陶某违反规定,竟然跑到武汉吸毒,被武汉警方抓获,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武汉警方了解情况后,将陶某移送至合肥警方。警方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证据有疑点
卷宗材料所示,案情比较简单,按照工作经验和办案程序,应该很快就能起诉,但承办检察官凭着职业敏感性,仔细审查全案证据发现,陶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不够稳定,归案后承认了犯罪事实,但后期翻供。
检察官提审时,陶某仍然辩称:宾馆的房间系其老板汝某为他和张某、孙某三个人共同开的,主要用于三人在合肥市为公司跑业务时居住。案发当天,张某、孙某、彭某等在房间吸毒时,他本人并不在场。
“客房究竟是谁开的?”这让办案检察官产生疑问,“提供场所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必要构成条件,若真如陶某所说,则有可能不构成犯罪,仅仅是一般的治安案件”。
办案检察官对全案证据再次核查。证人证言中,孙某、彭某等人的证言比较稳定,均证实房间是陶某开的,吸毒时他也在场。而张某的证言却有反复,一会儿说房间是陶某自己开的,一会儿又说是陶某的老板汝某给开的。同时,案卷中的酒店入住信息显示,酒店房间确系用汝某的身份证登记。
自行补充侦查还原真相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办案检察官决定到酒店进一步核实入住信息,并搞清楚张某证言发生变化的原因。按照预想,如果能调取到入住当天酒店的监控录像,就能很快搞清到底是谁开的房间。遗憾的是,因为时间比较久,当时的监控录像数据已被覆盖,无法还原。
眼见“捷径”走不通,办案检察官决定改变调查方向,对开房当天的酒店前台主管和服务员进行询问。
“这个人我认识。”让办案检察官惊喜的是,刚拿出陶某的照片交予两人辨认,她们就异口同声地说。原来,陶某身高1米9左右,人也长得很壮实,皮肤有点黑,形体特征非常明显,加之其入住酒店时间很长,给宾馆工作人员留下了较为深刻的印象。
接受询问的两人还证实:房间确实是陶某用汝某的身份证开的。一开始,她们以为陶某就是汝某,后来时间长了,知道其叫陶某。房费一直由陶某自己支付。
此时,办案检察官心里的问号基本上被拉直。但是,为了不留任何瑕疵,检察官决定引导办案警察补证,再次对证言有反复的张某进行询问。
“你和陶某是否帮汝某做事(考察市场)?你是怎么知道房间是汝某开的?房间你是否居住过……”经过一连串有针对性的提问,事实很快搞清。原来,张某压根儿不认识汝某,更别提为汝某在合肥考察市场。至于其后期证言中所说的“房间是陶某的老板汝某开的”,其实也是听陶某说的。
被告人辩解无力
至此,案件全部疑团都被解开,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陶某的辩解不能成立,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加之,陶某曾于2016年3月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其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跑到外地继续吸食毒品并被处以行政处罚,应予逮捕。2017年11月28日,经庐阳区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对陶某执行逮捕。
2017年12月26日,庐阳区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犯罪嫌疑人陶某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陶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罪与非罪,事关重大。哪怕是案件中存在着一个芝麻大的疑点,也必须要查个水落石出,绝不能让案件带‘病’进入下一个诉讼程序。”承办检察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