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是集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产业。其中,旅游购物不仅可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与特色文化传播,而且可以丰富旅游者的消费体验和需求,成为旅游业重要的产业领域。但实践中,旅游购物质次价高、导游超计划安排及强制购物等成为旅游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重灾区,严重制约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旅游购物乱象丛生的根本原因在于“零负团费”经营模式的泛滥。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招徕旅游者,并在行程中诱导和欺骗旅游者购物,再从旅游商店获取不正当利益来弥补成本、获取利润。近日,一则桂林游客“午餐腐乳配白饭”被导游骂“旅游流氓”的视频引发网友关注。该团从广东至广西桂林旅游,部分游客团费仅8元。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旅行社必然得通过旅游者的“二次消费”来获得高额回扣。因此,许多旅游购物店仅面向旅游团经营,且消费者购买到的多是质次价高或翡翠玉石等无明确市价的高价商品。同时,这种经营模式还扭曲异化了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获取报酬的正常机制。不少旅行社非但不向导游支付工资报酬或社保费用,反而要求其垫付旅游接待费用,甚至向导游收取“人头费”,导致导游的基本待遇低、合法收入少,进而采取强迫购物甚至威逼利诱等不法手段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导致恶性循环。
针对旅游购物市场乱象,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规范果断向“零负团费”的经营模式“亮剑”。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该规定明令禁止旅行社低价揽团,以切断旅行社、导游以及旅游购物店之间的非法利益链条。无论是旅游行业的主管机关还是自治组织,都应当加强对此种不法经营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力度。最近,昆明某商贸公司为了让旅行社招徕并组织低价团到其下属购物店购物,向旅行社行贿人民币50万元,相关负责人已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雪乡导游车上强售套票”事件涉事旅行社被处以罚款并停业整顿,导游商某被处以罚款并吊销导游证。只有坚持以“零容忍”态度,重拳打击商业贿赂、强迫交易等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和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才能从源头上遏制“零负团费”经营模式的滋生空间。
在加强对旅游业不法经营行为进行规制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旅游者损害的救济。根据旅游法规定,如果旅行社违反规定低价揽团或指定购物场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鉴于旅游购物异地消费和时间局限的特点,在结束旅游行程后,旅游者要求旅游购物商店退货退款的,维权成本大大增加。旅游法确立旅行社先行垫付退款的责任,不仅对旅行社不法经营行为构成威慑,同时为旅游者维权提供极大便利。如果旅行社或导游采取胁迫、甩团等方式逼迫旅游者购物,造成人身伤害、旅游者滞留等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依照旅游法规定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
当然,旅游购物的规制不能因噎废食,购物体验是旅游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在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旅行社可以在正规经营商店合理安排购物行程。对于旅游者而言,应当主动抵制那些明显的“不合理低价”旅游团,千万不要为贪小便宜而吃大亏。如果遭遇购物纠纷,旅游者应当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并在旅游行程结束后及时要求旅行社先行垫付退款。只有旅游购物乱象得以有效规制,旅游经营者的竞争才能回归到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正常轨道上来。
(作者岳业鹏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