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肖俊林)“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是要让环境污染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更是对潜在环境破坏者的一种警示。”近日,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由保定市莲池区检察院提起的郭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院检察长戴军峰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
经查,2016年12月2日,郭某在家中院内加工皮革,未经许可将加工皮革产生的废水通过自建下水管道及污水井排放到村污水管网中。经专业机构检测,其排放的废水中铬浓度47.5mg/L,超过国家标准31.7倍。
通过调查走访,保定市莲池区检察院检察官了解到,郭某所在村庄污水管网连接银定庄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将注入白洋淀。该污水处理厂以微生物处置法为主,不具备含铬污水处理能力。因此,郭某排放的铬超标废水不仅使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下降,还影响到了白洋淀水质,进而影响到周边环境。2017年8月30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郭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莲池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鉴于郭某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对地表水及土壤生态系统造成损害,严重危害了公共利益,该院决定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今年3月30日,该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郭某自建污水井无害化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3.14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害量化值1.9万余元;承担鉴定评估费2万元。
法庭审理时,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令被告人支付无害化处置费用3.14万元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量化值1.9万余元及鉴定费2万元。
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部分大学生旁听了庭审,保定市各区县检察院主管民行工作的副检察长、民行科科长到庭进行观摩。
“坚决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河北省人大代表、保定市莲池区杨庄乡西沟庄村党总支书记王焕荣旁听庭审后表示,要通过这种典型案例,教育警示更多的人珍爱环境,不能因一已私利,不计后果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