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住着的房屋被抵押,妻子全然不知,却签了字? 
2018-05-18 10:11:00  来源:综合扬州晚报

  住着的房屋被抵押 妻子全然不知,却签了字? 

  去年11月中旬,扬州市民小陈(化名)发现家门前,贴了一张催债单,大致内容是,父亲老陈在外面欠债不还,债主催他还钱。

  小陈赶紧打电话给老陈询问情况。没想到,老陈却称,他已经把家里的房子抵押了。这下,小陈更加担心了,赶紧把这一情况告诉母亲李晶。

  起初,李晶还觉得不太可能,毕竟家中房屋是她和老陈共有,没有她的同意,房子怎么可能被抵押呢?尽管如此,李晶为保险起见,还是和儿子先后去了市国土局、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查询房屋情况。

  没想到,得到的结果却是,该房屋已被抵押给了一个包姓男子,双方签订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及借款合同等材料上,均有李晶的签字、捺印。

  李晶一看急了,上述材料上的“李晶”全都不是她写的,手印也不是她按的。

身份被盗用,妻子报警丈夫及其“军师”、假老婆投案   

  几天后,李晶跑到市民中心房管局窗口询问。工作人员查询后,向她出示了一张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这两份材料都是前来办抵押手续的“李晶”所留。

  李晶接过一看,身份证信息是她本人的,但现场留的照片却是个陌生女人。这下,她更摸不着头脑了,在她的印象中,身份证一直是她保管,怎么会到这个陌生女人手中呢?

  了解该情况后,房管局相关负责人立即阻止该房屋继续走抵押程序,同时,通知李晶去报警。

  当天,李晶向广陵警方报案。接到报案后,民警展开初步调查。去年12月4日,老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伙同徐某、周姓女子等人盗用妻子李晶身份证办理房产抵押手续的犯罪行为。

  当天下午,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参与此事的经过。后民警继续展开侦查,并很快查明周某、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在民警的电话通知下,周某、于某分别于去年12月13日、今年1月26日到公安机关,并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

为筹钱抵押房产怕妻子不同意,找人假扮

  经查,老陈今年51岁,广陵区居民;徐某、于某等3人都是扬州人,其中,徐某今年31岁,于某今年20岁,两人分别在不同的贷款公司工作,周某今年51岁,无业。

  据交代,去年8月,老陈因急需用钱,找到于某,请他帮忙办理信用贷款。在看过老陈提供的贷款材料后,于某发现,老陈在他们公司贷过款,不能再贷,明确拒绝了他。但老陈不甘心,求于某帮忙找人贷款。

  在于某的介绍下,徐某接下了这单生意。在了解了老陈的具体情况后,徐某表示,老陈家的房屋可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

  老陈一听,重燃希望,但转念一想,又愁眉不展,因这套房屋是他和妻子李晶共有,要抵押房屋贷款,妻子肯定不会同意,如果她不同意,这事儿肯定办不成。

  见老陈犯难,徐某给他支了一招:让他找人假扮李晶去办手续。为尽快贷到款,老陈答应下来,并请徐某帮他找个“假老婆”。  

  几天后,徐某在于某的帮助下,找到了愿意扮演老陈妻子的周某,并把周某照片发给老陈。见周某同自己妻子年龄相仿,老陈觉得可行。随后,他把李晶身份证偷出来,准备用于办理房屋抵押手续。

军师、假老婆相助他抵押房产贷款15万元

  去年8月30日,老陈携带李晶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材料,与徐某、周某一起来到市民中心房管局窗口,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其间,周某使用李晶身份证件,冒充李晶,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等房产抵押贷款材料上,签下“李晶”字样,办理了老陈与李晶共有房屋的抵押手续。

  当天,老陈实际获得房屋抵押贷款15万元,后他按照约定,支付徐某等3人共计3万元“服务费”,其中,徐某得款1万元,于某得款1.8万元,周某得款2000元。

  经鉴定,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借款合同、不动产抵押合同中的“李晶”与李晶本人签名笔迹并非同一人所写。

  近日,广陵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老陈等4人的行为已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依法对4人提起公诉。

  【扬检君说法】

   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以来,扬州办理的首例盗用身份证件案。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增设“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并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