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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宝应检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孙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2018-05-25 10:58:00  来源:宝应检察院

  周某某是如何被“套路贷”一步步套路的.....

  2017年10月-2018年2月间,被害人周某某跟犯罪嫌疑人张某借款1万元,后因被害人周某某“无法”及时归还借款,犯罪嫌疑人张某、孙某、徐某某、王某某等人采用转移债务关系平账、收取“好处费”、“上门费”、“逾期费”、“保证金”、高额利息等手段虚增债务,致使债务累计到50余万元。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上述犯罪嫌疑人通过“协商”、“纠缠”等“软暴力”方式使得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不得不以房产作为抵押来偿还虚高债务。

  近日,宝应县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孙某、徐某某和王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套路贷”?

  假借民间贷款之名,通过“虚增债务”“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常见套路类型有哪些?

  套路一:滚“雪球”

  要借款,必须押一借一(甚至押二借一、押三借一),一旦逾期则要翻倍还款,若不想逾期可续期还款。以押一借一计算,假设第一笔借款为1万元,若次次逾期,则第一次要还的钱至少为2万元,第10次要还的钱至少为20万元。

  套路二:虚增债务

  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

  套路三:假造流水

  与借款者签订合同后,按合同向借贷者转账,但要求借贷者将汇款立即取现并交还给团伙,从而制造已向借贷者交付借款的假象。

  套路四:多角参与

  在借贷者无力支付的情况下,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借贷者签订新的合同进行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套路五:强行索债

  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方式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哪些人容易被骗入套?

  1、 低收入、无业的

  2、 中青年男性

  3、 名下有房产等固定资产的

  4、 消费不理性的

  5、 缺乏法律和金融常识的

  6、 有赌博等不良嗜好的

  

  套路贷与高利贷有什么不同?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和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如何避免掉入“套路”中?

  1.努力不要让自己陷入困境。平时生活要懂得量入为出,避免使自己陷入财务困境,尽量不要贷款,否则当你陷入财务困境时,就容易相信对方,进而陷入对方的套路。

  2.贷款走正规渠道。如需贷款,则尽量找银行等正规途径贷款,不要轻信“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等诱人条件,天上不会掉馅饼,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

  3.贷款过程要书面化。注意留存借条、收条等书面证据,不要把多个借款、还款步骤混为一谈。本金就是本金,利息就是利息,借款就是借款,收款就是收款,一步一落实。

  4.仔细阅读贷款合同的相关条款。如果合同中附带的利率过高、到手现金“打折”、高额罚息、利滚利等条款,要坚决拒绝。

  

  如果不幸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应当尽量避免与对方产生暴力冲突,注意自身安全,同时尽可能搜集、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打击“以借贷为名”的犯罪活动。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