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保姆曾3次盗窃雇主获刑 出狱后重拾本行入职首日再盗窃
2018-07-03 11:53:00  来源:综合正义网  作者:周倩

  出狱后不思悔改,利用做家政便利再次盗窃。近日,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徐某2015年利用在他人家做保姆的便利,先后3次盗窃,并因此获刑。出狱后,徐某继续从事家政服务行业。2018年2月18日,经人介绍的徐某开始到被害人钱某家中做保姆。当日下午4时左右,徐某某在打扫卫生时看到二楼一个房间的电脑桌上放着三个红包,徐某想到自己所欠债务尚未还清,为了减轻经济负担,其见四周无人,就从其中一个红包里拿了1000元钱。

  因上次盗窃未被发现,徐某胆子大了起来。2月21日,徐某在打扫一楼的卫生时,趁无人之际,在一个挎包内拿了4500元钱。

  2月22日,被害人钱某发现家中的现金少了,因家中无被撬动的痕迹,怀疑是家中保姆徐某作案,于是报警。到案后,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扬检君说法】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江苏省关于盗窃罪的数额标准,盗窃数额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盗窃数额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盗窃数额价值4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