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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无业女调包18家酒店收款账户 涉嫌诈骗被邗江检方提起公诉
2018-08-24 09:30:00  来源:综合扬州晚报  作者:米昴 冷嫦娥

  到了与携程网结算房款的日子,可扬州邗江某宾馆却一分钱没收到,会计一查才知,宾馆预留的收款账户被篡改,上万元房款进入他人腰包。案发后,邗江警方锁定“调包者”王某,后王某在山东青岛落网。截至案发时,她用这招“调包计”,诈骗全国11个省市的18家宾馆、酒店在携程网的房款共计26万余元,其中有8.2万余元因警方及时冻结,王某未能得逞。近日,邗江区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收款账户被更改

  上万元房款进他人腰包

  阿英(化名)是邗江区某宾馆的会计,该宾馆是携程网的合作商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客户可以通过携程网在该宾馆订房间,房费暂付给携程网,携程网在每个月17日跟宾馆结算一次房费。

  去年8月17日,阿英算了算,在过去的一个月里,该宾馆共有1.2万元房费暂付在携程网,于是,她便像往常一样,登录网上银行,准备查收该笔结算款,可是,一直等到中午,一分钱也没等到。阿英觉得不对劲,随即登录携程ebooking酒店管理系统查询,结果却显示,携程网已给付了结算款,而且更蹊跷的是,宾馆原本的收款账户被变更了。

  阿英立即联系携程网询问此事,对方经查询后答复,有人在2017年8月7日,申请变更了该宾馆的收款账户,并提供了申请人向携程网提交的“酒店银行账户通知函”及身份证信息。其中,通知函中称,由于酒店经营等原因,申请变更收款账户,申请人名叫毕某,新收款账户开户人也是毕某,开户银行位于山东临沂。

  这个毕某,阿英根本不认识,她怀疑,有人“调包”收款账户,骗走了宾馆的结算款,于是向邗江公安分局报案。

  接到报案后,邗江公安分局经审查,于次日立案侦查,后经大量侦查工作,锁定山东籍女子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依法将其上网追逃。去年9月30日,青岛警方在工作中,发现暂住在青岛某小区的王某系逃犯,遂赶至其暂住地,将其抓获。

  买数据“调包”账户

  坐在家里等携程网汇款

  经查,王某今年31岁,山东高密人,无业。归案后,王某交代,2016年,她在山东一家酒店公寓做酒店管理工作,直至去年5月辞职,在家炒股票、外汇和虚拟货币。

  去年7月的一天,王某在家上网时,无意间发现有一名网友贩卖的商品中,含有大量携程网合作宾馆、酒店在携程ebooking酒店管理系统中的账号、密码及用户信息等数据。随后,她以200多元人民币的价格,买下该商品,后一个个登录尝试。令她惊喜的是,其中多数账号和密码都是对的。

  去年8月,王某使用上述账号、密码等数据,在携程ebooking酒店管理系统,逐一登录,并冒用这些宾馆、酒店的名义,把自制的“酒店银行账户通知函”及毕某等人的身份证信息发送给携程网,将上述宾馆、酒店预留在携程网用于结算房费的收款账户,更改为毕某等人的银行账户。而实际上,因为之前工作的关系,毕某等人的身份证、银行卡都是王某从网上购买的。因此,在上述账户变更后,上述宾馆、酒店与携程网的结算款,全部进入了王某的腰包。

  接下来的时间里,王某几乎是坐在家里,等着携程网汇款,直至去年9月底,王某见携程网汇来的钱越来越多,心里害怕了,又主动把收款账户变更回宾馆、酒店原来的银行账户。

  自称并不缺钱花

  诈骗26万余元都存起来

  归案后,王某懊悔不已,她称,她实际上并不缺钱花,只是心存侥幸,加上之前做酒店管理时,对携程网印象不好,因此才做了这样的事。直至案发时,涉案赃款被她取出来存入自己银行账户或放在身边,基本上没怎么花过。

  经查,去年8月至9月,王某利用上述方式,共诈骗江苏、上海、湖南、黑龙江、河南、重庆等11个省、市的18家宾馆及酒店结算房款共计26万余元,其中,有3家宾馆、酒店共计8.2万余元结算款,因公安机关及时冻结,未进入王某腰包。

  近日,邗江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公私钱财,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扬检君说法】

  被告人通过阿尔法bay境外购物网站购得携程网和部分国内酒店合作的后台用户名与密码,后冒用宾馆名义在携程网预留的结算房款账户变更为其控制并使用的银行账户,致使携程网将应当支付给各宾馆的结算房款汇入其控制并使用的账户。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江苏省关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诈骗价值6000元为“数额较大”,诈骗价值6万元为“数额巨大”,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