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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夜间打鸟58只被判刑?邗江检察官:系非法狩猎
2019-09-09 11:54:00  来源:邗江检察院

  你还沉浸在童年的捕鸟回忆中?你知道什么鸟可以捕,什么鸟不可以捕吗?你又知道何时是禁猎期吗?近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倪华检察长出庭公诉一起因捕鸟而起的非法狩猎案,四名男子获刑。

  2019年2月17日凌晨1点多,杨寿镇一条乡间小路上,时不时传来几声响声,引起巡逻民警的注意,仔细一看,传出响声的地方,还有几束手电筒光线正在晃来晃去。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有4名男子正在持气枪打鸟,在他们所驾驶汽车的后备箱中,民警查获了数十只已殒命的小鸟……面对民警的追问,4名男子这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为满足口腹之欲,4人集结林间捕鸟2月16日下午,包甲电话联系吴乙和孙丙,“晚上去北郊抓鸟吃啊。”得到了二人积极的响应。当晚6点左右,包甲拿上之前在微商手中购买的气枪、数百发钢珠以及两把强光手电筒,前往和同伴会合。吴乙是当地人,熟悉地形而且知道树林的分布情况,他便承担起了司机和向导的工作。晚饭过后,由吴乙驾驶汽车,沿着乡间偏僻小路缓缓行驶,遇到小树林便停下来,这时,包甲和孙丙就带着家伙什下车了。孙丙拿着强光手电筒往树上一照,“看,那里有鸟!”包甲一听,举起气枪,“砰”地一声朝树上打去……

  没过一会,薛丁给包甲打来电话,“在干嘛呢?”“打鸟呢,来吗?”薛丁一听也来了精神,赶到打鸟的地方和其他3人会合。就这样,吴乙开车,包甲射击,孙丙和薛丁负责照明和捡打下来的小鸟,4人分工合作,到凌晨1点左右,已经打到了几十只鸟儿,收获颇丰。

  被警察逮个现行,捕杀58只鸟

  民警赶到时,经过清点,4人已捕杀了58只小鸟,同时,还查获数百颗未使用的钢珠。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4人捕杀的野生鸟为珠颈斑鸠、山斑鸠、树麻雀、黑尾蜡嘴雀、白头鹎、灰头鹀。上述几种鸟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同时,扬州市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管理站提供的相关规定表明,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为我省禁猎期,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等工具进行猎捕,同时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而据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包甲捕鸟时所用的气枪属非军用枪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4人因非法狩猎罪被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昨日上午,邗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在最后陈述阶段,4人均表示并不知道自己捕鸟的行为是犯罪,希望法庭看在4人是初犯,予以从轻处罚。

  经合议庭合议,对4人判处3个月至5个月不等的拘役,并均给予一定的缓刑期限。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非法狩猎野生鸟类58只,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编辑:吴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