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5月31日电(记者 于潇)“通过为期一年的试点实践,不断积累和总结工作经验做法,指导各地检察机关进一步更新监狱监督理念,健全监狱检察工作机制,提炼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巡回检察工作标准和规范。”就检察机关即将开展的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副厅长周伟表示。
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选择山西等八个省份作为试点地区,有着怎样的考虑?对此,周伟表示,考虑到东西南北中地域分布因素,选择山西、辽宁、上海、山东、湖北、海南、四川、宁夏8个省份进行试点,这里既有东部,也有西部、中部;既有省、自治区,也有直辖市。
同时,为保证试点检察院的代表性和考虑试点省份实际状况,最高检要求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检察院要至少确定三个、上海市院要至少确定两个地市级检察院或者刑事执行检察院为试点院。试点院对辖区内的监狱全面实行巡回检察。
巡回检察过程中,检察机关又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巡回检察能够取得好的效果?
“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市)院要统筹、协调、指导试点院开展巡回检察工作,制定巡回检察工作规范,建立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同时,要与监狱建立联席会议等工作联系和沟通协作机制。”周伟说,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试点院要结合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巡回检察工作机制,规范巡回检察工作流程,保障人员配备和车辆装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专门的巡回检察机构。
“巡回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可以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周伟介绍,试点工作中,要严格规范巡回检察记录和报告工作,每次巡回检察都应当制作检察记录,报告重大事项。记录和报告的内容包括巡回检察工作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措施、有关意见或者建议等,报本院领导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为确保巡回检察能够取得好的效果,还要严肃责任追究。”周伟表示,对不依法履行巡回检察职责,对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失职的责任;对发现的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不予报告、未依法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渎职的责任。
“对首轮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要依法适度从宽处理;对此后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理。”周伟表示,对上轮巡回检察发现的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督促监狱整改落实,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失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