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5月31日电(记者 于潇)“监狱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脱逃等监管事故的,应当及时进行专门检察。”在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 增强监督针对性实效性”新闻发布会上,谈及巡回检察方式和要求,最高检办公厅主任、新闻办主任兼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表示。
根据即将开展的对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要求,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山西、辽宁、上海、山东、湖北、海南、四川、宁夏等8个省(区、市)将开展为期一年的对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检察院要至少确定3个、上海市检察院要至少确定2个地市级检察院或者刑事执行检察院为试点院。” 王松苗说。
对于巡回检察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王松苗通报,各试点检察院要以现有派驻检察人员为基础组成若干个检察官办案组,代表本院对监狱执行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情况,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检察。
“重点是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活动检察;监管安全防范检察;戒具使用和禁闭检察;罪犯合法权益保障情况检察等。检察官办案组除了负责巡回检察之外,还承担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等日常办案任务。”对于工作重点,王松苗解释,巡回检察与以往的日常派驻检察的重点不同,更突出监管改造情况检察,更强调监督的质效。
在巡回检察方式和要求方面,对监狱开展巡回检察工作,最高检还借鉴了以往组织巡视检察工作的经验做法,试点方案规定各试点检察院可以采取不定期检察等方式进行巡回检察。
“试点期间对监狱巡回检察的次数及每次的时间、人员安排等,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但要保证巡回检察的工作质效。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不固定人员、不固定监狱的方式,组织开展交叉巡回检察。”王松苗说。
对于巡回检察发现问题,如何处理?
王松苗介绍,根据试点方案,对于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将分三类情形作出规定,一是发现存在轻微违法情况和工作漏洞、安全隐患的,应当当场向监狱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建议。二是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向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的,应当作为监督案件办理,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建议并落实专人跟踪督促纠正。对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十五日内,监狱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由省级人民检察院通报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进行监督纠正。三是发现执法司法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的,依法处理或者办理。同时,还强调,要注意加强内部监督制约,适时安排不同的检察官办案组对同一监狱进行巡回检察,及时发现和解决上次巡回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提升巡回检察工作的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