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来宾4月13日电(通讯员 李秀忠)由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陆刚受贿一案获得法院判决,被告人陆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陆刚利用其先后担任来宾市发改委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之便,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款结算、工程咨询、项目评审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及特殊关系人邱某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75.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过程中,被告人陆刚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陆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