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钦州8月14日电(通讯员李伶俐陈清)近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业、俞某波污染环境案宣判,陈某业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俞某波被判处有期徒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该案系灵山县检察院起诉的第一起跨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2017年4月27日下午,有群众向灵山县环境保护局举报有人在灵山县武利工业园区非法倾倒、填埋不明固体废弃物。灵山县环境保护局赶赴现场查看,发现现场除了十几袋不明固定废弃物,其余部分已被填埋,填埋场地已被整平。后该院对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进行取样,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两被告人在灵山县武利工业园倾倒、填埋的固体废弃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中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即危险废物。随后,灵山县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陈某业、俞某波立案侦查。
经依法查明,2017年3月,广东省珠海市某工程塑料公司计采部的陈某璇联系被告人陈某业,承诺给74160元的处理费让被告人陈某业帮忙处理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固体废弃物,陈某业在明知道无处理固体废弃物资质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联系俞某波雇佣司机先后于2017年4月15日、18日从广东省珠海市某工程塑料公司仓库运走两车共计62.88吨的固体废弃物,拉回到灵山县武利工业园。被告人俞某波将这些固体废弃物就地倾倒、填埋。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波积极配合、协助灵山县环境保护局妥善处理这些固体废弃物。
灵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业为牟利,伙同被告人俞某波,违法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62.88吨,构成污染环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