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咸阳8月29日电(记者倪建军通讯员杨磊)经陕西省咸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9日上午对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原管委会主任李益民(副厅级)受贿、介绍贿赂案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介绍贿赂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益民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0万元;扣押被告人李益民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益民利用其担任西安曲江管委会副主任,西咸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泾河新城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200余万元。同时查明,被告人李益民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益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李益民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李益民归案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罪行,且部分涉案财物已追回,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李益民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