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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检察机关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顺带“代购”国外药品,“小药神”被依法不起诉
2019-05-08 09:16: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四家销售国外食品的小店,顺带“代购”了一些国外的眼药水、儿童感冒药、咳嗽药等日常家庭备用药品。相关部门提请出台司法文件,要求销售多盒、多人以上一律予以定罪处罚。检察机关严格把关,召集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公开听证,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并建议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四名“不服”的“小药神”主动接受处罚,市场秩序得以维护。

  【顺带“代购”国外药品,“小药神”被依法不起诉

  扬州高邮:宽严相济体现刑法谦抑,惩防并举守护药品安全】

  2018年11月20日,在高邮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室召开了一次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会,公开审查听证的案件则是时下正流行的代购国外药品案件,销售的药品主要是各种“网红”日本感冒药、眼药水等。听证会由检察机关主持,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评议团,相关人员进行了陈述,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供述和辩解,部分群众旁听了公开审查听证会。

  代表委员们在评议中提出,海外代购食品药品在当前社会的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普遍存在,对王丹销售国外代购药品的行为采取不起诉和行政处罚更为妥当;同时也是对其他具有相似行为人员的教育警戒,让大家知道这种行为触犯法律,需引以为戒。

  【代购药品的真与假】

  作为一个食品代购店的经营者,王丹平时除了销售网红食品之外,也顺带销售一些时下流行的眼药水、儿童感冒药、咳嗽药等日常家庭备用药品。这些药品是从日本代购寄回国内的,药品包装上印有日文汉字“第二类医药品”,均属互联网上常见的有一定疗效的日本药品。值得注意的是,王丹销售的这些药品在进口时,并没有经过国家规定的批准程序,其所销售的药品是真是假为本案的关键。对于假药和按假药论处的药品,我国药品管理法有着明确规定,其中就包含了“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也即意味着,哪怕是国外具有一定疗效的正规药物,只要是依照药品管理法应经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也应当认定为假药。

  所以,王丹销售的药品即使是对人体确实有治疗效果,但是按照国家规定还是应认定为假药。对这样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并非是因为国家法律规定的不近人情,而是通过对药品管理制度的规范,让直接作用于人体、可能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直接影响的药品更加安全。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药品,对于我国人群是否具有相同的治疗作用,是否具有尚不明晰的毒副作用,是否能够保证在运输、储存的过程中不变质、损坏,这些都是通过私下渠道代购药品无法回答的问题,也会给使用者带来重大隐患。

  销售代购药品的是与非

  近年来,大量销售假药的事件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一方面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另一方面损害国家药品监管制度和市场秩序,国家采取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显然是必要的。

  2011年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从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加大了对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就意味着,通常情况下,只要实施了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2018年夏天热映并引发社会深层次思考的电影《我不是药神》通过对真实的陆勇案的艺术再创造,让代购抗癌药品中情与法的矛盾冲突再次进入公众视野。电影中的程勇以及现实中的原型陆勇的遭遇也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讨论。主人公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规定,但在一定层面上也应当被司法者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也意味着最高司法机关谨慎态度,也为销售代购国外正规药品行为的定罪处理,设置了限制条件。限制条件主要是两条:一是数量要求必须是“少量”,二是没有导致危害后果。

  【检察机关办案中的思与行】

  从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公安机关先后向高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了4件销售国外代购药品案件,对于药品安全司法解释出罪规定中的“少量”如何理解,就成了办理此类案件的核心问题。为了便于案件处理,公安机关多次向检察机关提出明确提起公诉数量标准的要求,并建议市公检法联合出台明确数量标准的纪要性文件,对于“多盒、多次”(3盒次以上)的此类销售假药行为一律进入刑事追诉程序、提起公诉。

  扬州、高邮两级检察机关在对此类案件进行认真研究后提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的文件规定,市县两级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性文件,不应通过明确数量标准的方式不当限制司法解释中出罪条款的适用;对于是否符合司法解释出罪条款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销售药品的数量、金额、对象人数和危害后果等事实综合判断。

  高邮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该4名犯罪嫌疑人的销售地点均为对外营业的进口食品代购店,销售数额通过查询收银机销售记录证实,销售数量为从8盒至40盒之间,行政执法部门现场均查获数十盒同类代购国外药品。

  为了对涉案药品进行深入了解,承办检察官除了审查案件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外,还利用互联网查阅了大量信息,咨询了相关专家,发现涉案药品均可以归类为非处方药,使用方法简单,具有一定治疗效果,通常情况下不会导致使用者人身伤害或者延误诊治的后果;又经调查发现,没有因使用王丹等人销售的药品导致不良后果的情况。据此,承办检察官认为,4名犯罪嫌疑人销售数额较大,销售对象不特定,但是没有产生身体健康危害,以相对不起诉为宜。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强化人权保障,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这就有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通过对本案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公开审查听证,多方听取不同意见,为最终决定的作出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同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0条,也采纳了扬州、高邮检察机关的上述观点。

  【案件以外的失与得

  2018年11月28日,承办】检察官对王丹宣布了不起诉决定书,并告知其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应当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王丹非常感谢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处理决定,并表示一定会牢记此次教训,现身说法教育周围的朋友,尽自己所能回报社会。

  其他三名同样经营进口食品的店铺经营者销售代购国外药品案,检察机关也均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简单的4份不起诉决定书,挽救了4个家庭的未来,背后凝结的是检察机关罚当其行、保持谦抑的办案指导思想,在办案中深入调研、据理力争的公正司法。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对于4名被不起诉人销售代购国外药品的违法行为向行政机关发出了检察意见书,行政机关也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4名被不起诉人作出了相应行政处罚。

  “原来我很不服气,认为我卖的是外国人用的真药,不理解怎么变成了假药,现在我既明白了法律的规定,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本来准备把店关掉,以后又不知道该干什么,检察机关的决定挽救了我和我的家庭,我一定做一个守法的公民,把小店经营好”,被不起诉人在接到决定后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