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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
2019-05-31 14:32: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5月30日,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携手关爱,共护明天”主题检察开放日暨新闻发布会活动,通报了近年来全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介绍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特色经验做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扬州检察机关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事)例。

    典型案(事)例一:推动娱乐场所专项整治 构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护网

  一、基本情况

  2018 年6月,未成年人张某在酒吧饮酒期间,因过道狭窄与路过的未成年被害人李某发生肢体碰撞,被李某一方要求道歉。在张某朋友的调解下,张某虽向对方道歉但仍心有不满。后张某朋友未成年人严某、林某等人知晓后,在酒吧门口与被害人李某一方理论。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扭头逃跑,严某等人追上被害人张某后对其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构成轻微伤。

  张某等5名未成年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二、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坚持双向保护原则。一方面积极对五名涉案未成年人父母开展亲职教育,探寻案发的深层次原因,激发其悔罪、认罪意识。另一方面注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促进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化解社会矛盾,缓和社会关系。考虑到涉案的严某、林某等五人均为未成年在校生,且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检察机关于2018年12月19日,对严某等五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

  三、综合治理

  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发现部分酒吧存在向未成年人售酒行为,主管部门监管缺位。为打击此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主管部门积极履职。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检察建议的办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范酒吧场所经营行为。一是开展联合突击检查。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共同制定《关于规范酒吧经营行为开展执法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对联合执法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现场督导执法行动。执法检查中,当场查获酒吧有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约谈场所经营者。二是加强综合治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部署辖区酒吧大排查大整治,向酒吧经营者发放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针对大多经营场所未在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警示标志,统一制作安排组织发放,进一步增强酒吧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酒吧等娱乐场所经营行为的通知》,要求辖区内的酒吧等娱乐场所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酒吧等娱乐场所规范运营的长效机制,保证守法、安全经营。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办案主责主业,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针对案件中发现的涉及社会综合治理等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通过联合执法检查,惩处了一批违规经营者,有效地净化了未成年人成长外部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典型案(事)例二:精准打击犯罪、传递法律温情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被害人小丽(化名,女,17周岁)精神异常的情况下,至扬州市某村小丽的暂住地,乘其独自在房间时与其发生性关系。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小丽患精神分裂症,在被强奸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2019年3月20日,黄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具体做法

  2018年6月4日,侦查机关以黄某某涉嫌强奸案报请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扬州市某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小丽有性防卫能力。但相关证人的证言中均描述该未成年被害人小丽平时表现不正常,可能有精神疾病。其父亲和亲属也表示,被害人曾在医院精神科接受过治疗。承办人随后在对被告人提审过程中就被告人对被害人精神状态的认识及案件发生过程中被害人的反应进行了重点讯问。被告人供述称他察觉被害人小丽平时表现异常,推断其有精神方面的问题,无反抗能力,从而实施了犯罪,且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未反抗。

  对此,检察官对该份鉴定进行了程序性审查,并走访参与鉴定的三名主任鉴定医师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审查中,发现医学上的“有性防卫能力”与法律上的界定并不一致。根据鉴定医师对鉴定流程的表述,“有性防卫能力”鉴定结论更多是通过彼此间言语沟通从而对被害人的相关能力予以确定,结果具有一定主观性,而法律则更追求客观真实性。为更好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检察官立即展开三方面工作:一是不予批准逮捕,建议侦查机关至更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侦查机关接受了该建议;二是引导侦查机关围绕被害人的心理状况继续开展补充侦查;三是针对被害人家中极其贫困的现状,为被害人小丽申请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金,用于对其进行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

  【典型意义】

  该案中检察机关在证据审查时发现,司法鉴定意见与案件中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果断建议侦查机关至更权威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后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被害人小丽患精神分裂症,在被强奸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2018年12月5日侦查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于12月10日批准逮捕,后于2019年3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承办检察官为确保证据的确实、充分,没有盲从权威鉴定结论,而是充分利用现有证据,从不同角度、环节去印证,勇于质疑,最终排除了合理怀疑,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严厉打击了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依照法律程序为被害人申请救助金30000元,在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让被害人及其家人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情。

  典型案(事)例三:多元化救助 夯实未成年人“呵护墙”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自己经营一个水果摊,被害人小玲(化名,女,14周岁)经常会去买水果。一来二往,双方逐渐熟悉起来,被告人王某某知道被害人喜欢小狗,便经常以此闲聊。

  2018年7月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邀约被害人至其暂住地看小狗。当晚22时许,二人到其家中后,被告人王某某采用言语威胁、打耳光、强行抚摸被害人脸部、腿部等部位、链条包链勒脖子等暴力手段,欲与被害人小玲发生性关系。期间被害人小玲进行反抗并大声呼救,后因被害人剧烈反抗未果。经鉴定,被害人小玲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右颈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具体做法

  承办人在办理该起暴力犯罪案件时发现,被害人小玲系未成年,家庭困难,系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在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了解情况后,承办检察官迅速与控申部门对接,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当地政法委申请到2万元救助金。

  同时,考虑到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就业困难,家庭缺少关爱,另一方面该案涉及个人隐私,被害人不愿意家里长辈知悉。在与基层村委会讨论研究后,决定委托村委会逐月发放这笔救助金,直至她快成年,最终保障她每月的基本生活。整个救助方案得到了基层党组织的配合和赞同,做到定期跟踪回访,及时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抚慰和心理疏导。

  检察机关建议该地村委会考虑未成年被害人实际家庭困难,将其爷爷奶奶纳入低保人群,尽最大可能帮助未成年人一家过上平稳的生活,村委会也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

  【典型意义】

  未成年被害人因遭受性侵害身心受到较大伤害,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特别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心理抚慰工作的开展。同时,积极主动帮助陷入困境的未成年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低保救助,有效改善了被害人家庭生活的困难状况。多元化的救助措施,为困境未成年被害人的成长创造更为良好的条件,也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的温情关怀。

  典型案(事)例四:支持起诉追索抚养费、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扬州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在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中发现,在校学生小红(化名,女,14周岁)的父母于2016年协议离婚后,父亲王某某未按离婚协议的约定给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用。小红及其母徐某多次向王某某索要抚养费均未果,并希望检察机关支持她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抚养费用。

  二、具体做法

  未检干警第一时间对小红的家庭、生活、学习情况进行了解,对其父母的工作状况和经济收入来源展开调查。经查,小红的母亲徐某的现有工资收入已不足以支撑其学习、生活及健康成长所需要的正常开支,其父王某某有固定工作,经济来源稳定。但自2018年4月以来,因琐事与徐某发生争执后就一直未按约定给付相关费用。

  2018年11月12日,检察机关正式启动支持小红向其父提起的追索抚养费的民事诉讼,并帮助其收集王某某未按约支付抚养费的相关证据,依法出具支持起诉书。2018年12月11日庭审中,未检承办人到庭支持起诉,并当庭出具相关调查材料以证明被告人未履行抚养责任,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被告人王某某自知理亏,主动愿意接受法庭调解,并与小红达成自2018年4月起每月支付给小红生活费700元,其他费用由其母与被告人各半负担的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利益,更要保护其更为广泛的民事合法利益。在民事侵权领域,作为无法或没有能力提起民事诉讼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充分运用民事检察等法律手段,可及时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提升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力度和效果。

  近年来,扬州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民事行政领域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发现案件线索后,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不等不靠,主动作为,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责任和担当。该案系扬州市首例支持起诉案件,通过支持追索抚养费,对未成年人开展民事司法保护,是扬州市未检部门在民事诉讼监督领域又一次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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