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谁代言
2018-03-05 11:21:00  来源:检察日报

  冯象《政法笔记》中有一张杜米耶的《法庭辩论》插图引起了我的注意。这张插图描绘的是法庭辩论场景,画面右侧站着一位鹰钩鼻、暴突眼、青面獠牙,并做着夸张手势的黑衣人,我猜这很有可能是一位激烈对抗中的律师。

  律师形象为何如此不堪,并被妖魔化?这让我想起了一部拍摄于上世纪末的经典法律电影《魔鬼代言人》。这部超现实主义的魔幻电影假借法律、人性、宗教等多重隐喻手法,讲述了一位来自美国佛罗里达州的年轻律师凯文是如何在良心与金钱、安宁与浮华间纠结徘徊,逐渐迷失自我,并一步步滑向深渊,失去挚爱的故事。影片揭露人性之善在虚荣的原罪面前不堪一击,并企图用宗教信仰唤回人性的良知,但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与伦理立场的价值冲突却引发了我的思考。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凯文无疑是位优秀的律师,至少在法律技术层面上,他无懈可击。博览群书、能言善辩、洞察秋毫,62场官司立于不败之地,在法庭上能抓住任何一个细节或漏洞,将其无限扩大并借此打败对手,他挑选陪审团的眼光老到、独特,从陪审员穿着的鞋子便可猜测其性格嗜好,适不适合做该案陪审员,堪称律师入门宝典。但是,对金钱的渴望和对胜利的执念,诱使他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5年时间在法院男厕所内偷听陪审团讨论案件让他获得“独具一格”的眼光,为赢取官司不惜帮助杀人凶手作伪证……或许,自私、贪婪、虚荣是人性中无法避免和克制的本性。一念是天堂,一念是地狱。然而,凯文面对的仅仅是善恶的抉择么?

  影片中,凯文从籍籍无名到赫赫有名亲历了三场官司,他所面对的良心考验或许是每个律师都会面对的难题:在辩护过程中,律师是应遵从良心,还是遵从自己的职业操守?明知自己的委托人是“坏人”,还需要为其辩护么?在数学老师猥亵女学生案中,凯文发现数学老师有猥亵倾向,仍义正词严,无视被害人声泪俱下的控诉,为其作无罪辩护,并赢得了官司。影片对此是持否定态度的,认为凯文受名利驱动,助长坏人之恶,所以才逐渐沦为魔鬼的代言人。

  可是,我却产生了疑虑,凯文有错么?律师制度是西方法治意识形态的产物,律师的产生是为了维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萨瑟兰曾言,“没有律师代理,被告人就算完全无辜,也有定罪之险,因为他不了解证据规则,无法判断指控成立与否,也不懂得如何作无罪辩护。”美国律师协会规定,律师应为客户或被告人热忱尽职地提供服务,只需后者提出的要求合法或看似合法。从国外引进律师制度的我国《律师法》也相应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里的当事人并没有规定和要求区分道德意义上的好人和坏人,对律师而言,都是委托人。他的职业道德就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无论当事人是否有罪。当事人的行为如果不符合公益道德,甚至还贻害他人,律师为他效力、提供咨询或诉讼服务,就面临一个伦理选择难题:律师的职业义务跟社会公众认可的道德准则发生了冲突,怎么办?

  今年2月1日,备受关注的杭州保姆纵火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审理。在铺天盖地的新闻报道中,我注意到保姆莫焕晶的辩护律师在接受采访中坦承,接手这个案子会有“压力”,他10岁的女儿得知他为保姆辩护,便不再理睬他了。但他说,还是要履行职责,要保障当事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并对开庭辩护做了精心准备。

  法治社会体制越健全,越需要这样的辩护律师。律师的辩护很可能开脱了凶手,有损公益道德,但他们遵守的是职业行为准则,保护的是我们每个人的权利免受侵害。我国《律师法》还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这是律师的职业道德。法治之法是中性的、独立的、超脱的。公民拥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每个人无论是道德意义上的“坏人”还是“好人”都可以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而抗争。而与公诉人为代表的国家机关抗衡,需要“平等对抗”的诉讼程序,因此请律师辩护,也就是这种抗争的最好体现,以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以,律师的作用归根到底是程序性的,而非道德性的。当然,建立一套专门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执业指导,兼顾各方利益也至关重要。律师不仅要对当事人负责,承担职业道德义务,而且也要服务于国家和社会正义。比如,我国《律师法》就规定律师在执业同时,还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为什么你从法律入手?”影片结尾,凯文向魔鬼质问。“因为法律最接近生活,它是通往特权的通行证。”正如影片所述,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加入法律行业,他们成为法治社会的中坚力量。事实上,不仅仅是律师,法律职业群体都需要建立健全自身的职业伦理道德体系,树立自己的职业信仰,行业自律性规范以及外界力量的监督保障,这才是保障法治社会积极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