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园重修与“同治中兴”
2018-05-22 16:20:00  来源:法制网

  陈灵海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教授、法律与历史研究所主任)

  圆明园始建于康熙四十八年(1709),经雍、乾、嘉三朝增修而日趋华美。这座“万园之园”规模宏大、技艺杰巧、景群精丽、收藏丰博,被称为“理想与艺术的典范”。可惜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被付之一炬,成了清代君臣心中时时隐痛的伤疤。同治期间,清廷呈现出“中兴”气象,一场重修圆明园的讨论随之展开,却因“李光昭走私案”而不了了之。

    重修倡议

  圆明园被毁后,清廷将其封禁起来,并未任其荒废。咸丰后期、同治前期,陆续发生了几起盗园案件,文祥(1818-1876)等大臣痛心疾首,要求皇帝派兵驻守,倒还没有萌生重修的想法。同治中期,陆续平定了太平天国和捻军,江南制造总局开办了新式军工业,归国留学生和同文馆培养的翻译人才,源源不断地为洋务运动提供助力。历经劫难的清廷,竟然呈现出“中兴”的景象,这是许多人没想到的。

  然而“中兴”刚刚开始,享乐的欲望就难以抑制了。“辛酉政变”中立功受宠的太监安德海(1844-1869)见风使舵,唆使德泰奏请重修圆明园,连《修复章程》也很快拟好了。可是清廷刚度过危机,尚处多事之秋,财政捉襟见肘,重修时机远未成熟。德泰的奏请未获批准,还被责以“提议荒谬”,心里转不过弯,竟以自戕示忠,一时使“重修圆明园”成了敏感的话题。

  同治八年(1869),安德海南下置办皇帝婚庆用品,路过山东时被巡抚丁宝桢(1820-1886)诛杀。可是,想在重修工作中大捞一票的人还多得是,他们利用十一年同治帝大婚、十二年同治帝亲政,翌年又是慈禧四十寿辰的机会,不断添油加醋,营造喜庆气氛,鼓吹重修可示天下太平。十三年正月十九日,重修工程终于启动,同治帝多次亲莅工地,要求尽快完成重修。

  “雪中送炭”

  当时,清廷内乱虽有缓解,外患却远未消除。法国威胁西南,日本侵略台湾,平定西北叛乱也需大量资金,国库却一空如洗。重修资金如同天文数字,官员捐款却如九牛一毛。木材、石料、砖瓦、油漆均无钱购办,工程从一开始就陷入了死胡同。就在这时,一个叫李光昭的候补知府不请自来,自称可以“雪中送炭”,为重修工程代购优质南洋木材。

  内务府奏请同治帝批准后,李光昭打着“奉旨”的旗号,与法商签订了购木合同,随后向内务府报告,将五万余元谎报成三十万元。年轻的同治帝根本不了解行情,急令李鸿章免税放行,速催货船抵京。做着发财美梦的李光昭,也打错了算盘,没算到清廷全无支付能力,只好以木材规格不符为由,拒绝向法商付款提货。法商通过其领事照会清廷,以合同盖有“奉旨采运”之印为由要求赔偿损失,差一点就把同治帝也送上了被告席。

  同治帝大怒,责令革去先前赏给李光昭的“六品衔”,交李鸿章严办。一个月后,他嫌李鸿章办案太慢,催其“即行奏结,毋再迟延”。七月,李鸿章上奏:李光昭确与法商签订购木合同,浮报三十万两,“胆大妄为,欺罔朝廷,不法已极”,依律判斩,秋后处决。十天后,卷入该案的内务府总管大臣崇纶、明善、春佑等也被革职查办。

    “同治中兴”

  圆明园重修风波和“李光昭案”虽历时很短,却可从中管窥“同治中兴”的真实面相及晚清体制的深层弊病。

  其一,私欲往往假借公益之名。从重修动议提出,到最后不了了之,所有中饱私囊或党同伐异,无不假借国家利益之名。主修者自不必说,就反对者也往往夹带私意。如奕自同治四年被革去“议政王”头衔,隐忍多年之后,终于在重修之争中找到反击的机会,怒斥主修者“丧心病狂”“动摇邦本”,要求将他们革职发奴,言辞堂皇,实则无非指桑骂槐。

  其二,缺乏直谏保护机制,官员不敢讲真话。重修动议提出后,反对者屡屡遭到打击,甚至免官远放,不得不偃旗息鼓,连重臣如李鸿章等,也不敢公开反对。重修被迫停止后,准备彻查案情的李鸿章被反复催促,又不得不以“走私”罪名草草结案,被杀的李光昭只是替罪羊而已,清廷的腐败病根完全没有被触及。

  其三,能共苦却不能同甘。咸丰末年圆明园被毁,正值各地民变汹涌,清廷岌岌可危,顾不得修园。共同面对敌人时,反而一致起来,没有太大争议。同治七年以后,内乱甫定,“削平僭伪,绥靖边陲,伟烈丰功,为书契以来所罕觏”等自满论调,就开始四处洋溢,修园之声也随之浮起,引发利益集团的激争。一座园林的兴废,成了一个政权存亡的缩微预演。

  编辑: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