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星
盗窃,是件可恶的事情。一般来说没人为这事说情。但是,对盗怎样罚法儿,人们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比如是重罚好,还是轻罚好?
这里有问题可究。
一日,为写文章,翻了一本洋人写大清帝国法律的书。读着读着,瞧见里面讲到了对盗的不同罚法儿。
原来,工业革命稍前的英国人,对“中等盗”甚至小小偷简直是恨之入骨,大有一斧砍碎小小偷头颅脊椎的劲头。他们规定,只要在商店里偷了东西,价值上了5先令,即处死刑,决不从宽。这规定直到1818年才特别费劲地废除了。所谓“费劲”,是因为,那时英国国会经过四次否决,才艰难地认定这忒狠了。5先令,差不多就是鸡毛蒜皮的小东西,哪至于非杀头不成?
同时代乃至稍早一点的《大清律例》,倒是显得有些“大度”。它说,犯盗窃一事儿,一般不处死刑,除非盗窃数额硬是超过了120两白银,或者累犯,或者第三次盗得50两白银以上,或者“大胆公然”,等等。还有,即便死刑定下了,也要京城的刑部批允甚至是皇帝的同意,才能押赴刑场。这叫慎重。描述大清帝国法律的洋人,对此,看在眼里,记在心上,而且肚子里别有一番滋味。
这里没有企图要说说咱们古人法律如何要比同时期的洋人人道,高出一截。毕竟,在与盗无关的其他方面,咱们古人的刑罚好生了得,里边“狠”字儿极多。而且,即便在“盗”里,前边的小文也提过,古人也是蛮红眼的。在此只是想谈谈,咱们古人何缘对“盗”的罚法儿,显得比那会儿洋人要轻些,似乎那阵儿洋人讲“人权”(包括犯罪人的权利),就已显露了口是心非、“华而不实”。
有部古书叫《管子》。它提过:“贫则不可以罚威也。”意思是说,人穷了怎样罚都是没用的。放在盗窃的问题上,可以讲,不少盗是因为“穷则思偷”。穷得一塌糊涂,没法过活,又无其他出路可以填饱肚子,故只好作孽了。对这,即使是往狠了罚,也是无法阻挡求生的本能。
从《管子》的意思还可引申两个说法。在道德上,吃饱喝足了再偷,和饥饿难捱去偷,是不同的。前者可是缺德到家,后者倒是情有可原。既然是这样,对小小偷的罚法就不能一刀切齐地往狠了制定。此其一。其二,对那些饥饿难捱的人,应该留有一点“出气”的地方。这是讲,如果对这些人二话不说地剁手剁脚直至砍头,那么,他们就会彻底地“无所畏惧”。他们会想,反正都是死,既然如此,不如干脆在偷的时候无所顾忌,将暗偷变为明着杀人越货。这就有股气儿顶在那里。所以,对某些小小偷,小罚甚至不罚(只是教育教育),是留个出气口,避免更大更残酷的犯罪。
头一个说法,古人偶尔提到过。后一个说法,则不见古人明说了。不管怎样,这些说法的意思作为潜意识观念的流动,完全可能在古人那里出现过。这兴许就是他们对“盗”的罚法儿显得要比那会儿洋人要轻些的一个缘由。
自然,一个法律制度的形成,原因多得数不胜数,肯定不会是一个或几个观念在那里作用的结果。但是,对后人来说,琢磨古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观念,则是件有意义的事情。因为,总还是可以根据一个观念,提出一个制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