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明倩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研究员)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63年作出的“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判决为众多美国人所孰知。它是沃伦法院提高美国刑事司法体系标准的系列标志性判例之一,引起了人们对刑事案件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广泛关注。
吉迪恩的申诉
1961年,一个名为克拉伦斯·厄尔·吉迪恩的贫穷白人男子因涉嫌闯入位于佛罗里达巴拿马城的一家台球厅行窃而被捕,随后被佛罗里达州依州法以重罪起诉。由于无法支付聘请律师的费用,他要求法庭免费为他提供一位律师,但是遭到了法官的拒绝。根据佛罗里达州刑事诉讼法,州法院只为贫穷的死刑犯罪嫌疑人免费提供律师,并没有为重罪被告人提供无偿律师服务的责任。吉迪恩别无选择,只好自我辩护,交叉询问了州方的证人,向陪审团进行开案陈词,提供本方证人,反复强调起诉书中的指控有误。然而,未受过正规法律教育和训练的吉迪恩未能说服陪审团,他被判定有罪并被主审法官判处五年监禁。
在州监狱服刑期间,吉迪恩向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状,认为他的诉讼权利未能得到佛罗里达州的尊重,但州最高法院拒绝提供救济。吉迪恩利用狱中的图书馆刻苦学习法律,在反复阅读宪法第六条修正案的相关法律和案例后,直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申诉,声称自己因贫困而被州法院无理剥夺了请律师辩护的诉讼权利。通常,囚犯要求最高法院听审的申诉会很快遭到拒绝,然而在这个特殊的案件中,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一致同意了吉迪恩的申诉,准予颁发调卷令。
最高法院的考量
在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风起云涌的背景下,这个案子正是最高法院一直寻求的推动法律平等保护、将权利法案全国化的重要契机。1963年3月18日,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作出一致判决,根据第六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州有宪法性义务为无力聘请律师的重罪被告人提供律师帮助。由此,获得律师帮助权作为公平审判的最基本元素之一,也成为各州必须尊重的权利。
布莱克大法官在判决意见中指出:“被告人根据联邦宪法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是否应该得到州法院的尊重,一直以来都是争议的焦点……最高法院曾判定,根据特定的事实而拒绝为贫穷的被告人指定律师并不一定导致违反正当程序;然而,政府雇佣律师进行诉讼,以及有钱雇佣律师进行辩护的被告人,却最有力地表明了一个重要的观念——刑事法庭中的律师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联邦和各州宪法、法律历来非常重视程序性和实体性的保障,以确保每个被告人都可以在公正的法庭前平等地接受审判。如果一个被指控犯罪的穷人不得不在没有律师帮助的情况下面对控告,这一可贵的理念必定被减损价值。”
布莱克还引用了萨瑟兰大法官在鲍威尔案(Powell v. Alabama)中的判词,说明为何需要向被告人提供律师帮助:“即使头脑聪慧、受过教育的门外汉对于法学技能也知之甚少。被指控犯罪之人往往不知道如何面对指控。他不了解证据规则,缺乏充分的知识或技能去进行自我辩护,没有律师的帮助,他有可能因为不充分的证据、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或者其他不应该被采信的证据而被定罪。他需要在诉讼的每个环节中得到律师的指引。否则,即使他是无辜的,也将由于不知道如何进行自我辩护而面临被定罪的危险。”最终,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判决被撤销,案件发回重审。
获得律师帮助权
吉迪恩案作为美国司法历史上的里程碑式案件广受关注。美国法律记者安东尼·刘易斯出版著作《吉迪恩的号角》后,吉迪恩这个名字也和获得律师帮助权、和公平审判紧紧联系在了一起。该案确立了各级法院应免费为被控犯刑事重罪的穷苦被告人委派辩护律师的先例,从而使第六条修正案规定的得到律师协助之权适用于所有各州及联邦法院的重罪案。
公平是刑事司法审判的理想追求和价值目标之一。公平审判对于法治社会而言不可或缺。衡量一个具体案件的审判公平与否有很重体现,它不仅包括实体结果的公平,也包括程序过程的公平,例如无罪推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审判公开、上诉权等。公平审判要求被告人得到公平待遇,即所有人在法庭面前一律平等。然而,公诉方负责行使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起诉权,相对而言,被告方自然地居于弱势地位。于是,获得律师帮助权就成了矫正公诉方与被告方之间固有不平等地位的重要武器。否则,在巨大的压力和准备充分的起诉方面前,即使是最为无辜的人也可能惊慌失措,无力反驳,而只能沦为任人宰割的羔羊。
今天,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都在不同程度上赋予了特定被告人要求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权利,正如布莱克大法官在吉迪恩案判决意见中所言,“刑事法庭中的律师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确立获得律师帮助权不仅丰富了正当程序的内涵,也是构建法治社会所不可忽略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