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令体制到唐代已臻完善,确立了严格的司法审判责任。这造就了一批对法典相当熟稔且理解透彻、据法力争的铁面官员
□ 沈玮玮 陈雅雯
武则天建立武周王朝因缺乏正统性与合法性,不断受到群臣的质疑与冲撞。武后为维护她的统治,任用酷吏罗织罪名,构陷无辜,将法律作为打压现实及潜在反对者的工具。而主办官员在处死被定为谋叛等罪魁后,往往又会逢迎帝好,以连坐之法扩大打击面。于是,冤狱横行,酷吏肆虐,法司判断多不依律。
不过,一些浸润法曹多年,深得礼律精髓的高素质官员却能够据法、礼力争,上演了一幕幕维护法律权威的大剧。其中以徐有功最具代表性。
武后强权与铁面执法者
徐有功历任司刑寺丞、刑部郎中、侍御史,《资治通鉴·唐纪二十》载,其曾为“酷吏所诬构者,有功皆为直之,前后所活数十百家”。
《隋唐嘉话》记载徐有功:“每见武后将杀人,必据法廷争。尝与后反复,辞色逾厉,后大怒,令拽出斩之,犹回顾曰:‘臣身虽死,法终不可改。’至市临刑得免,除名为庶人。如是者三,终不挫折。”
武后时酷吏皇甫文备,“与徐大理论狱,诬徐党逆人,奏成其罪。武后特出之。无何,文备为人所告,有功讯之在宽。或曰:‘彼曩时将陷公于死,今公反欲出之,何也?’徐曰:‘汝所言者,私忿也;我所守者,公法也。安可以私害公?’”(《新唐书·徐有功传》)可见徐公之铮铮铁骨。
不仅徐有功如此,唐中期涌现的一大批铁面官员都如他一般“卓然守法,虽死不移。无屈挠之心,有忠烈之议。”
律令体制与法条主义
律令体制到唐代已臻完善,确立了“一断以律”之司法原则,规定了严格的司法审判责任。这造就了一批对法典相当熟稔且理解透彻,据法力争的铁面官员。在面对皇权干预司法,以司法为工具行构陷冤狱之时,铁面官员能够塑造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循吏形象。
在徐敬业谋反案中,徐敬业已亡,主审官员在抓到了徐的余党韩氏后,力主将韩某及其家族按连坐处理。徐有功则依唐律主张无罪释放。“疏议曰:律,谋反者斩。身亡即无斩法,无斩法则不得相缘。所缘之人亡,则所因之罪减。”即处斩相缘者的前提是正犯尚存活,而今正犯徐敬业已死,连坐之人也就失去了处分的依据。
徐有功据此与武后力争,最后“依有功所议断放”。
在崔宣谋反案中,告密者声称崔宣在准备谋反时,因其小妾准备揭发,遂杀人沉尸。主审官员张行岌经查后发现并无证据证明崔宣谋反,以无罪结案。武后要求重新审理,张行岌则在无新的证据下依旧判决如初。武后大怒,直言张行岌袒护崔宣,张行岌则毫不畏缩,后崔宣之妾现身才真相大白。
徐有功和张行岌能够坚持己见,不屈服强权,正是依赖于当时盛行的严格依律断罪。
据法力争与据礼力争
唐律的“一准乎礼”使士大夫们十分看重以礼为准据的神圣法条,而当坚持法条主义无法满足日渐变化的社会时,他们往往会以礼义作为补充。
因此,盛唐之际的官员都垂青律礼兼修,坚持法条主义,同样重视礼法兼备,成为官僚群体的主要知识来源和行为依据。
同样在徐敬业谋反案中,时任湖州府书办的江琛为了扳倒裴光,利用割字法伪造了一封造反信,以诬陷裴光谋反。
此案主审法官张楚金认为,在谋反失败后,未及时销毁尚未寄出的信是一大疑点,之后他偶然发现该信为用割字法所造。张楚金不轻易定罪,谨慎而行,维护了法律权威。
铁面们除了依合适的法条辩护外,还引用了道德情理强化论证。
在任知古、裴行本等人谋反案中,来俊臣等酷吏极力奏请斩杀,徐有功却挺身以圣人之道加以辩护:“俊臣乖明主再生之赐,亏圣人恩信之道,为臣虽当嫉恶,然事君必将顺其美。”(《旧唐书·徐有功传》)在窦妻庞氏案中,徐有功在法条用尽的情况下,同样以礼义教化力主圣王有好生之德,少杀慎杀。据法力争和据理(义理与情理)力争在铁面手中运用自如。
冥判信仰与制度基础
唐代盛行佛教思想,当时流行的佛教经典《法华经》向大众告诫,每个人在死后都会到地府接受冥王审判,而若司法官员枉法裁判,则在地府会受到更重的惩罚。
这一说法使得多数官员不敢枉法裁判,草菅人命。《冥报记》《冥报拾遗记》《法苑珠林》《还冤记》等反映冥判信仰的司法作品在当时盛行一时,《冥报记》出自曾任御史大夫和刑部尚书的唐临之手,可见影响至深。
铁面们也有其先例,隋炀帝时期的大理寺卿源师认为皇帝确实可以不经司法体系来构陷杀人,但是一旦诉诸官司,就必须严格遵照律典来执行,维护法典权威的同时,更维护了皇家的脸面和权威。
徐有功等人正是继承了铁面的传统,以肉身去抵挡政治权威的斧钺,换取司法公正之目标。
公元514至755年间,类似铁面记载有近300起,约有32位留下姓名的铁面执法者,与政治强权抗争,让无数杀戮和悲剧得以避免。
这支被称为“铁面急先锋”的司法队伍,兼具娴熟的专业能力,通过点滴努力在帝制中国创造了不畏强权的司法功业。(卢建荣:《铁面急先锋:中国古代法官的血泪抗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不过,这些铁面执法者应当得益于自公元514年北魏大理寺卿崔纂等人发动的审判改革,自此大理寺不再专享司法审判的终审权,审判程序从单一审判制变成多审复议制,乃隋唐三法司联合审判的滥觞。
铁面执法者正是藉此制度,利用较长的官司时间和较为复杂的司法权制衡机制。
当然,受冤者能够有机会遇到一个不畏强权、秉公执法的铁面,仍然是这一制度无法保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