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与家法
2018-07-03 16:10:00  来源:法制网

  □ 刘星

  王实甫写《西厢记》,写得柔情断肠。那崔莺莺的贴身丫鬟红娘,被绘成穿针引线、搭桥筑渠,促得了一段流传不衰的鸳鸯佳话,逗人惦念。民间“红娘”一词,大概缘此而来。有红娘是件好事儿,免得男女相思,躲躲闪闪,最终有情人不能成眷属,或者,弄得无情之时误会一场。

  不过,话虽说这般,那丫鬟红娘当年还是“违规”了。她私下将张生的“火热”情书,暗暗递给了还是闺中的崔莺莺,勾挑情思、乱人心怀。这是斗胆违反家法。难怪崔小姐故作嗔怒,扭住红娘,吓说要“告过夫人,打下你个小贱人下截来”。家法讲了,闺中之秀,不得私下接触异性、传送秋波,而助者当是严加拿办。“执法者”,自是家里长辈。

  红娘的事儿,家喻户晓。再说下去,浪费笔墨。

  这里想提的是,即便王实甫写《西厢记》那阵儿甚至以前,国法已出现了。以今人的经验来说,“打下下截来”(可指打断腿)的重罚,如果想要制定的话(今人当然不会制定),那也只能是国法的事儿,私家可无此权力。这就有如死刑的规定,国家才能有这个权力。但是,为啥旧时国法的掌管者会容忍家法的施威?容忍“打下下截来”,甚至打死?

  家法有时是广义词儿,包括了族规。翻翻民间笔记以及官方修制的《州志》《县志》,都可发现成堆的家法,它们都装在了“宗谱”“族谱”里面。像《丹徒陈氏族谱》(光绪五年本卷一)内有《祠规》,《润东刘氏宗谱》(光绪六年本卷一)有《族规十则》,《山阴州山吴氏族谱》(1924年本第三部)有《家法续编》,《江阴钟究黄氏宗谱》(1947年本卷一)有《祠规》,海城尚氏宗谱(1939年本)有《先王遗训》……那里边,都有类似的重罚。那阵儿的家法,只要不是公然对抗国家的规矩,一般都是畅通无阻。

  所以,这是一个问题。

  古人有个见解,可能是有意思的。说说看。

  打秦汉以来,凡疆域大得惊人的朝代,还是可以数上一排的。疆域大,自然不太好管理。国家法律搬出来,要有一批官吏运送、传播、执行下去。这官吏的人数不能少了。而官吏一多,便需要财大气粗的钱物支持。这叫财政基础。但单单为了推行国家法律而耗费大量财政,可能有些不划算。毕竟,钱就那么多,别的方面还需要呢,比如救灾、济民、打仗,等等。

  再者,地大物博、幅员辽阔,这人情风土就是千姿百态。各地各方的文化规矩,随之也是千变万化。国家法律运送下去,免不了出现抵触、对抗、撞车。这些不顺,都是矛盾。有了矛盾就需要官人来不断地加以解决。这又是加大了国家法律的运行费用。而且,就算是强行推行国家法律,效果未必真是理想的。钱花掉了,没啥效果,这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瞎忙。

  还有,家法一类的规矩,是自然生长的。在一个家、一个族群里,日积月累,人们自然会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做事方式。这些方式,和一伙人之内的伦常观念、是非判断、习俗惯例、感觉感情,相契相合。硬改,容易左右不是。这就如同用惯筷子吃饭再拿勺子吃饭,总是别扭的。家法是被家族里的多数人所接受。变了,就难以过活。

  如此来讲,倒不如国家与家族来个相互妥协、相互配合。国法实施之时,允许甚至怂恿家法“开垦自留地”。法是为了有个规矩秩序。国法是这样,家法也是这样。他们的大目标是一致的。既是大目标相同,为啥非要存留一个,消灭另一个?只要协调得当,家法自然是国法的好帮手。何况,家法往往是由家族众人敬仰的长辈来操持的。这长辈的“执法”,不用国家掏钱,国家省力、省财,一准儿是个“节约”。

  古人的见解就是这个意思。

  家法一类的东西,今人有时称作民间规矩或民间法。“打下下截来”什么的惩罚,是其中的一个部分。什么样的惩罚可以由家族来操持,其余非要由国家来掌管,是见仁见智的事儿。当然,我们今人对之的确应该分清分明。长辈用训斥、打手掌、少顿饭之类的方式惩罚一下小辈,在今人看来是不用惊讶的。至于“打下下截来”、命其自尽、活埋之类的,我们就接受不了了,自然,也应该干预一下。

  但是不论怎样,古人对国家与家法关系的见解,在今人这里,终究也是可以见仁见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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