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小红
这是二十五史中《南史》记载的一件案例。南齐时,也就是距今大约1500年前,山阴县(今浙江绍兴)两位乡野村夫为了争一只鸡而将官司打到了县衙。两人都说那只引起争讼的鸡是自家的。当时的县令傅琰,是一位人人称道的有才干的官吏。他分别问了两人早起给鸡喂了什么食。一个人说喂了粟,一个人说喂了豆。傅琰便命人将鸡杀掉,取出鸡嗉。结果鸡嗉中有粟无豆,于是傅琰惩罚了说喂豆的那个人。山阴县本是一个“狱讼烦积”之地,当地人似乎并不以中国传统“无讼”的教化为意,从不惧打官司,像这样为了针头线脑的“细事”便诉至公堂的事情在当地并不罕见。因为傅琰素有“能”名,所以才被朝廷委以县令,无疑朝廷是希望傅琰能改变当地的好讼习俗。傅琰上任后,对这种琐碎却难断的官司并不推诿,也不是各打五十大板以息讼了事,而是以各种方法探究出案件的真相,使理屈的一方受到惩罚。史册在记载“争鸡案”的同时,还记载了傅琰裁断的另一个案件,我们暂且称之为“团丝案”,也颇为精彩:一位卖针的老妪与一位卖糖的老妪为争一团丝也将官司打到县衙。傅琰命人将团丝挂在柱子上,用鞭使劲抽打,然后再仔细勘验,结果发现团丝在抽打中落下了铁屑,于是断定团丝是卖针老妪之物,说谎的卖糖老妪受到了惩罚。两件案件审结,县民交口称赞,都以为县令实在是明察,于是“县内称神明,无敢为偷。”偷窃之风被刹住,诉讼之事自然减少。傅琰的息讼之策不只在教化,还在于他的精明,在于他的明察善断,他断案不单凭口供,而是用证据使真相大白于天下。
“争鸡案”作为古代循吏裁断的典型案例受到古人的称赞并一直流传。二十五史之一的《南史》将傅琰列入《循吏传》中,宋朝郑克在编写《折狱龟鉴》时将此案以“傅琰破嗉”为标题编入“证慝”门中。“慝”意为奸邪、罪恶。郑克将此案编入“证慝”门中,意在赞扬傅琰明察有方,并加了按语认为这种依据当事人双方诉状难以裁断的案件,可以用证据让奸邪之人哑口无言,乖乖伏法。同书中的“释冤”门中,郑克还收入了另一个类似的案例“许宗裔验赃”。说的是傅琰之后的五代十国前蜀剑州(今四川剑阁)刺史许宗裔利用物证为囚平反之事:有一位许宗裔治下的人大清早跑到官府告诉自家夜中被盗,自己记下了盗窃者的模样。官府依其所描述的特征捕获了一人,并在被捕获者的家中搜出一些丝绽和紬线作为“赃物”。为了定案,许宗裔传唤在押的“犯人”,“犯人”大声喊冤,说所谓的“赃物”是自家的财产。而被盗者则说官府搜出的丝绽、紬线正是自家被盗的东西,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裁断。许宗裔命人取来两家的缫车,将丝绽的尺寸与两家的缫车相比较,可以断定丝绽出自被囚者的缫车。又分别问两人紬线胎心是用什么材料制成的,告者称“瓦块”,在押的被告则言“杏核”。许宗裔随即命令当众打开紬线,发现紬线的胎心为杏核所制。在证据面前,那位自称被盗的原告承认了枉认赃物之罪,而巡捕也承担了拷打无辜者之罪。转眼之间,在押“犯人”的冤屈得以昭雪。宋人桂万荣编辑、明代吴讷删正的《棠阴比事》也将傅琰的事迹以“季珪鸡豆”(傅琰,字季珪)为名编入书中。
“争鸡案”之所以被古人称道并流传,想来应该有这样两个原因:一是裁断者举重若轻地将“疑案”办成用证据说话的铁案,没用刑讯,没用杀威棒,只用事实说话。这种充满了智慧的裁断无疑提高了裁断者的形象,获得了人们的信赖,从而使恶人有所畏惧。二更为主要的是“争鸡案”也好,“验赃案”也罢,都取得了一个理想的结局,即善良者得到保护,恶人受到了惩罚,法发挥了惩恶扬善的作用。正因为法在这些具体的案例中发挥了人们期望的惩恶扬善的作用,所以才被称为“龟鉴”,视为“比事”,而被千古流传。
有趣的是民国时期的法学家吴经熊在他的论文《我国旧法制底旧道德的成分》中也说到了“争鸡案”。他以“争鸡案”为例说明中西法治理念的差别。在法学家吴经熊的分析中,“争鸡案”中倍受古人称道的县令傅琰却有了诸多的不是之处,吴经熊说:“听讼者不问鸡的所有权是属于那一造的当事人,遽然不管三七二十一地擅自杀鸡破嗉,并将说谎的那个朋友责罚一下了事。于是物权的问题好端端的被诚实的问题完全吸收去了。在这种心理空气之下,自然也谈不到私人的物权或债权了。”作为现代法学家的吴经熊看到的是傅琰对物权法(尽管古代没有物权法)的破坏,言谈话语中充满了对中国古代“落后”法理念的无奈和反省。吴经熊的举例与分析,证明了西方法治与中国古代社会礼治的冲突。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种冲突并不只是发生在中国古代社会终结之前,即使民国时期,甚至当下社会,我们也会迷惑于在“诚实”与“物权”二者必舍其一时,究竟是“诚实”更为重要,还是“物权”更为重要。我们也不能确定地回答,那个没有撒谎的朋友究竟是应该感谢县令傅琰“杀鸡破嗉”证实了他的清白,还是应该再诉一状,告“杀鸡破嗉”的县令傅琰侵权。
在法学家吴经熊对古代传统法观念感到无奈的同时,我们还能看到作为社会学家的费孝通却有着不同于法学家的另一种无奈,即新法制对中国原有的善恶观的破坏。在作于1946年的《乡土中国》中,费孝通说到传统型的善良普通百姓与乡间“无赖”对“新法”的看法。传统而善良的普通民众在中国,尤其在中国的农村无疑是惧怕“打官司”的,而那些不容于乡土伦理的“败类”却从新法制及新法制的理念中找到了一种“耍无赖”的保障,费孝通举例:有个人因妻子与情夫通奸,愤怒之中打伤了“奸夫”。这在乡间的传统中完全是理直气壮的事情。不会有人认为这位丈夫有错。但是法律规定和奸并不犯罪,何况这位丈夫又没有“捉奸成双”的证据。那么打伤了“奸夫”的丈夫殴伤罪却是成立的。费孝通说那位告诉他这一案件的人是一位兼司法官的县长,这位县长曾和费孝通谈到过很多这种例子。费孝通言“那位县长问我:他怎么判好呢?他(县长)更明白,如果是善良的乡下人,自己知道做了坏事决不会到衙门里来的。这些凭借着一点法律知识的败类,却会在乡间为非作恶起来,法律却还要保护他。我也承认这是很可能发生的事实。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费孝通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建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在时隔60余年的今天,费孝通所说的“新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旧礼治破坏的弊端却已先发生”的现象依然存在。
近代以来,法学界对中国法制变革的主张与自我评价,常常不能为学界的其他领域,如历史学、社会学、伦理学所认可,而社会对于法学家们所要努力构建的法制也每每产生质疑,本来较史学等学科更为贴近社会的法学,却与学界、社会的认识如此疏离,这确实是一种值得我们深思并应该认真研究的现象。